◆天水晚报记者王建华
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后迫于压力向警方自首,此情况是否能认定自首,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无清晰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分歧。那么到底该如何认定,主审法官对此类案件的判决做出了解释。
【案例一】
一男子超速驾驶将两名路面施工人员撞死,其逃离现场后迫于压力向警方自首,其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16年4月28日17时许,河南省新密市市民李某超速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车主曹某)由东向西行驶时连霍高速宝天段1347km+700m处时,由于超速行驶操作不当,将路面施工人员刘某、王某撞到,致刘某当场死亡,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并没有停车保护现场,而是选择驾车逃离。
后李某在西宁市迫于压力向警方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经鉴定,刘某、王某均系颅脑损伤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李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王某无责任。2016年4月30日,李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麦积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
2016年6月,受害人刘某及王某的家人分别将司机李某、车主曹某及其车辆参保的郑州市某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诉讼请求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0余万元。2016年8月,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向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该车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500000元。本案事故发生时,上述车辆在保险期间内。
近期,法院在审理后依据《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郑州某保险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刘某的家人死亡赔偿金5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王某的家人死亡赔偿金55000元。由被告人李某赔偿受害人刘某的家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44万余元元;赔偿受害人王某的家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52万余元。
主审法官石福贵:
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未尽注意义务,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案发后,李某与公安机关主动联系,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立法本意,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对其处于以上判决。
【案例二】
上面的一位因肇事逃逸被判刑4年6个月,而这一位超速驾驶将他人撞死后及时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虽然也触犯交通肇事罪,但获刑就大有不同。
2016年6月15日4时许,麦积区某村村民张某驾驶车辆沿麦积区麦贾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马跑泉镇团庄村路段时,因观察不够,超速行驶,与同方向王某驾驶的电动车尾部发生碰撞,致王某当场死亡。张某肇事后,立即停车,下车察看,并及时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留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事故。经鉴定,张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责任。案发后,张某与被害人王某的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527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2016年7月,张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麦积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向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法院在审理后依据《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主审法官刘茜:
被告人张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
但鉴于张某肇事后,能及时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并留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事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能够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认定对张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律顾问:天水忠信律师事务所万有太、职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