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确保城市总体规划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天水市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管控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决定开展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一)凡在城乡规划区域内,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林地许可证》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
(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
(三)未经城乡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严重影响城乡景观、存在质量、消防安全隐患的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广告牌等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
(四)城区南北两山占用耕地、林地、破坏植被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
二、整治时限
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6月10曰。
三、具体要求
(一)按照市政府对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消化存量、零增量、零容忍”的要求,凡在城乡规划区域内进行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原状。逾期拒不拆除或继续抢建的,将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二)广大群众要积极支持、配合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不得干扰、妨碍、抗拒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整治违法建筑工作。凡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市、区城管执法人员要秉公办事,严格文明执法,发现有失职渎职、徇私枉法行为的,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四)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建筑且拒不纠正的,按照党纪政纪和干部人事管理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五)欢迎广大市民对我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监督,如发现违法抢修抢建行为和执法人员徇私枉法行为的,请及时拨打“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我们将及时督办查处,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法律顾问:天水忠信律师事务所万有太、职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