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改变土地用途 耕地遭到严重损害
一男子非法占用农用地获刑

◆天水晚报记者王建华 实习生 马凯
■案典■
2012年6月初,王某租用了麦积区中滩镇后川村村民土地70余亩,准备开办生态园林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年后,合作社没有办起来,王某的儿子小王得知这一情况后,在未经土地主管部门的批准下,和朋友购买大型挖沙工具,在其父租赁的土地上非法开挖采沙,占用了后川村村民的大量土地,对部分土地造成严重损害。
2013年9月,中滩镇政府、河道管理、国土等相关部门对中滩镇的河道进行整治,在整治过程中发现小王违法开办的沙场,并责令其停业。2014年4月,经市国土资源规划设计院鉴定,小王采沙共占用中滩镇后川村村民土地21.86亩,经现场实测堆积沙料土地面积为17.8亩,挖沙区深11米,占地4.06亩,另有部分土地上建有洗沙料台及设备,认定21.86亩土地的种植层完全被破坏,丧失了种植条件,无法再种植。
在沙场停产后,小王对自己采沙破坏的耕地进行了恢复。2015年4月,市国土资源规划设计院对该块土地进行了二次鉴定,经实地勘测,小王采沙场占地21.86亩,采沙场占地均为中滩镇后川村集体土地,经现场复测,堆积沙料占地2.14亩,对挖沙区进行了填复,平整土地3.5亩,拆除了洗沙料台及设备,原建的生产用板房未进行拆除。认定小王对占用的21.86亩土地的局部进行了平整和恢复,但地表为砂砾层,无耕种土质,所以该块土地并未达到种植条件。
2015年5月,小王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麦积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今年2月,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小王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王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
民警介绍
据麦积公安分局办案民警介绍,很多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都对农用地造成了很大的损害,并且在短时期内很难恢复,长期以往对粮食安全生产造成很大威胁,同时也会无形中滋生贪污腐败,引发村民与政府的矛盾,因此国家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将给予严厉打击。
律师说法
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的罗律师说,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而小王未经有关部门的批准非法占用农用地10亩以上,并对占用农用地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小王的刑事责任。
法官释法
承办该案的麦积区人民法院法官张晓刚解释,被告人小王对租用村民的农用地后非法改变土地用途,造成农用地被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小王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在案发后又能主动对自己采沙破坏的耕地进行恢复,主观恶性不大,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因此,根据《刑法》之规定以及小王本人的认罪态度和表现,判处小王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
法律顾问:天水忠信律师事务所万有太、职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