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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无故被辞退,咋办?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漆艳 2016-12-01 15:00:26 星期四     字体设置:

试用期内无故被辞退,咋办?

  ▲天天天水网记者余碧波 通讯员军辉

  11月28日,家住麦积区的王先生向天水日报打来热线电话,给记者诉说了他的烦恼事。

  王先生告诉记者,他是9月7日入职于麦积区某公司,岗位是办公室文员,与公司口头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但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到11月9日,他突然接到公司通知,告知其因在试用期内表现一般,公司决定不予录用,并对其作辞退处理。王先生很是委屈,自认为在试用期内工作努力且表现很好,从未发生过违规违纪行为。

  随后,记者联系了麦积区劳动监察大队,就王先生所反映的问题咨询了工作人员,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公司存在以下三点违反行为:一是公司在王某入职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应当承担因不签订劳动合同,而向王某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二是公司与王某口头约定三个月试用期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是无效的。三是公司以王某在试用期表现不佳为由,给予辞退的说法,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定。如果公司无法提出有力证据,以证明王某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则仅以王某表现不佳为借口,辞退王某的做法也是违法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该公司须向王某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及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针对王某的遭遇,可采取以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是要及时了解自己的争议所涉及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具体规定,争取做到心中有数,依法维权。二是与公司先行协商,摆事实,讲法律,与公司达成和解;三是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四是及时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权。”该工作人员说。

  当记者把麦积区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的说法反馈给王先生时,王先生告诉记者,他将尽快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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