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盐冒充食盐销售
三名“黑心”被告人获缓刑
天天天水网讯【记者景春燕】4月12日,记者从甘肃省盐务管理局天水盐务分局获悉,平凉市庄浪县法院日前对该局查获的一起假盐案作出宣判,三名被告人分别被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2016年以来,天水盐务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多次会同庄浪县公安机关,对该县12个乡镇的盐业市场进行了地毯式检查,共查处涉盐违法案件43起。公安机关对重点涉案人员刘某甲、刘某乙、靳某等人进行立案侦查。
法院经审理查明,靳某收购食盐33袋,销售32袋614.4公斤;刘某甲收购食盐30袋,销售29袋556.8公斤;刘某乙收购食盐19袋,销售14袋268.8公斤。法院认为,被告人靳某、刘某甲、刘某乙为非法获利,不顾消费者身体健康,在他人向其出售的盐产品来源不明,可能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购买并对外销售。经鉴定,三被告人销售的盐产品中碘含量为零,不合格,不符合食用盐标准,且含有亚硝酸盐,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依法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决被告人靳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元,判决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律顾问:天水忠信律师事务所万有太、职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