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于剑倚
听说自家卖出多年的宅院要拆迁,为了自己的利益着想,一男子竟然以出卖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协商为由,将买方告上法庭,企图争回卖出的宅院。
案情回放
2011年3月22日,秦安县的张某与同村村民胡某签订书面买卖协议,约定张某将位于秦安县某村的祖遗宅院以2.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胡某。
双方谈妥后,胡某付清钱款,便接管了该宅院,并对原有的房屋、院墙进行了修缮、维修加固,在院子北侧搭建了活动板房,修建了厨房和厕所,并管理使用至今。
今年9月,因该宅院被纳入政府拆迁范围,张某听说后起了悔意,便诉至法院,以出卖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协商为由,要求确认与胡某之间的买卖协议无效,由胡某返还宅院。
法院判决
秦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与胡某签订房院买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且买卖双方均为同村村民,诉争宅院均位于所住村落,应当认定上述买卖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为有效。10月20日,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秦安县人民法院法官 杨旭娟
该案中,张某撕毁合同的真正原因是诉争宅院已列入国家拆迁范围,每套房院补偿两套楼房,是利益驱使的结果;张某擅自违约,不但对胡某不公平,也违反民法诚实信用的原则。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村房院买卖发生后,因房屋所在村落面临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权人就可能取得较为优厚的补偿安置待遇,面对如此诱惑,部分房屋出卖方受利益驱使在卖房后有的甚至在卖房数年后,仍起诉到法院,对原房屋买卖协议予以反悔,从而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要求收回房屋或得到房价及拆迁补偿之差额。
该案中,虽然基于诚信原则及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原告最终败诉,但是,在经济交往中,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出现,建议广大群众在购买房屋尤其是权属不明的房屋时,做好调查研究,慎重抉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顾问:天水忠信律师事务所万有太、职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