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里骂人 被判公开道歉
法官: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记者 景春燕
互联网时代,几乎每个人都有多个微信群,平时聊天、争吵都很常见,可一旦在群里公然辱骂他人就可能构成侵权。秦州区某小区的一名业主在业主群里因与他人意见有分歧,而用带有侮辱词语的言语辱骂他人,结果被告上了法庭。 (当事人均为化名)
身边的事儿
今年1月,因为小区物业管理问题,秦州区皂郊镇某小区业主自建了一个业主维权微信群,主要解决小区在物业管理方面的问题,该群成员47人,均为该小区业主。
原告吕安定与被告王严系该群成员,二人也经常在微信群里发表意见,探讨维权事宜。2月25日晚,业主群的群成员们因小区公共停车位的使用权益问题,在群里展开讨论,吕安定和王严二人意见有分歧,争论较激烈,21时许,王严在群内发表攻击性言论,无端指责吕安定,并连续发了6条消息,语言中带有侮辱吕安定人格的词语,致使吕安定在小区业主中名誉受损。吕安定为此十分气愤,将王严起诉至法院,要求王严在微信业主群向自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判令王严赔偿自己精神损失抚慰金2000元。
结果
秦州区法院皂郊法庭经过审理,判决被告王严以手机短信的形式在该小区业主群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法院依法驳回了吕安定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2000元的诉讼请求。
法理解说
秦州区人民法院牛彤华:
名誉权是自然人或法人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公民的名誉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被告王严在有47名群成员的微信群内,发送带有侮辱原告吕安定人格内容的信息,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被告王严使用手机短信的形式实施侵权行为,属于在有限人群中造成影响,依照法律规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因此,原告吕安定要求被告王严以手机短信的形式在该47人的业主群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吕安定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2000元,法院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一定的精神痛苦,但未达到法律规定严重程度,因此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该请求。
尽管微信群只是一个网络平台,但它作为表达话语的一种载体,与现实生活中的公共场所并无差异。在微信群里公开散布别人的隐私、败坏他人名誉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法律顾问:天水忠信律师事务所万有太、职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