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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建设】帮朋友贷款却被“坑”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姚宇 2019-08-02 10:30:08 星期五     字体设置:

  由于不具备贷款资格,麦积区一男子让朋友为自己在银行取得贷款,但在贷款到期后该男子却迟迟不偿还借款,朋友在多次讨要无果并代偿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后,一纸诉状将该男子告到了法院。

  案情回放

  根据国家相关惠农政策,麦积区某镇某村33户贫困户,每户可从银行贷取精准扶贫款5万元,共165万元。2015年10月,麦积区张某作为带动人与33户农户、麦积区某镇政府分别签订了协议,约定由张某向33户村民各借款5万元,用于农副产品种植、加工、收购、销售,所借款项由张某每年支付各农户收益4000元,借款期限为三年。

  合同签订后,由于张某经营的合作社不具备条件,上述合同涉及的农户贷款转由张某的朋友马某承接。

  2015年10月,马某(作为甲方)、张某(作为乙方)与33户农户所在的村委会(丙方)签订《借款三方协议》一份,约定:乙方因业务发展需要向甲方借某村33户村民精准扶贫款,每户村民5万元,合计165万元,之后该村33户村民的还款及利息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合同签订后,马某通过多次将收到的上述165万元贷款转交给张某使用。2015年至2018年间,张某依约向33户村民支付了每年的利息。

  2018年10月,33户村民的贷款相继到期,但张某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为防止贷款农户被银行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影响农户的生产生活,2018年11月,马某偿还了33户村民的贷款本金165万元,并偿还逾期还款利息18900元。

  2019年3月,马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到法院,请求判令其偿还自己代偿银行借款本金165万元及利息18900,判令张某承担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资金占用期间利息44500元。

  法院判决

  麦积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期间,被告张某称自己经营不当,致使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期偿还,希望能宽限还款时间。

  近日,法院审理后,依据《合同法》之规定,判决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马某给付银行代偿款1668900元,并给付利息损失31500元,合计1700400元。自2019年3月30日起,应当按照实际拖欠的代偿该款数额,按照年利率5.7%向马某给付利息损失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法官说法

  麦积区人民法院 冯珺珺

  本院中,原、被告之间虽签订了《借款三方协议》,但综合全案证据,本案的借贷关系实质上存在于33户农户与被告张某之间,张某为银行贷款的实际使用人,在《借款三方协议》履行过程中,也是由张某向农户支付约定的利息。

  此后,原告马某代替各农户向贷款人归还了贷款及逾期利息,被告张某作为该贷款的实际使用人,其负有向原告方偿还该款项的义务。原、被告之间已形成追偿权法律关系,且本案原告已符合追偿权行使的条件,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逾期利息16689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由于原、被告双方在《借款三方协议》中对此没有约定,原告方主张按照被告给各农户给付利息的标准即年利率8%无法律依据。对此,法院参照原告马某与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年利率5.7%予以计算,自2018年11月28日代付款之日起计算至原告方主张的2019年3月29日。自2019年3月30日起,应当按照被告实际拖欠的代偿款数额,按照年利率5.7%计算原告方利息损失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原告方诉讼请求中超出此核定部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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