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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州一男子醉酒骑摩托车被判刑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漆艳 2016-12-01 15:32:53 星期四     字体设置:

秦州一男子醉酒骑摩托车被判刑

醉酒骑摩托车也是醉驾!

  ▲天天天水网记者景春燕

  秦州区男子汪某醉酒后骑摩托车上路被交警查获,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身边的事儿】

  今年4月27日,秦州区某村村民汪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秦州区汪川镇政府门口时,被在此巡逻的交警查获。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汪某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97mg/100ml。随后,汪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结果】

  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汪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汪某有自首情节,审理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故可从轻处罚并适应缓刑。法院依法判处汪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理解说】

  秦州区法院张涛:

  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名,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而对于此条款中的“机动车”范围,许多市民存在错误认识,认为酒后驾驶摩托车没事。实际上,我国法律中规定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按照此标准,电动车、摩托车、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改装(拼装、报废)车等俗称的“五类车”中,除了摩托车本身就属于机动车外,改装的电动车、机动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一旦超过其非机动车标准、达到机动车标准,均要按照机动车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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