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校内群殴致一人伤残
法院:校内共同侵权 加害人平均担责
□天水日报记者 景春燕
朱某与张某甲、李某甲、张某乙、马某、李某乙均系秦安县某中学初三级学生。
2014年10月12日上午9时许,学校课间操后,学生张某乙与朱某打闹时发生纠纷,张某乙随即纠集学生张某甲、马某、李某乙、丁某等人,到该校厕所寻找正在上厕所的朱某,意欲殴打朱某。到厕所后,张某乙等人将朱某围在中间,张某乙将手中拿着的一件校服递给张某甲,张某甲遂拿校服蒙在朱某头上,后张某甲、马某、张某乙、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先后向朱某头部、背部、腿部乱踢乱打,直至上课铃声响起时,一伙人方才陆续离开。
受伤的朱某随后被人发现,立即被送往秦安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后又因伤情严重转至西安西京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共住院治疗24天,花去医疗费79153.06元。
2014年12月9日,朱某从西京医院出院后,于当日第二次进入秦安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5天,花去住院费2540.30元。
2015年4月14日,经司法医学鉴定,朱某腰5椎弓峡部裂并滑脱构成十级伤残。
随后,朱某的家属将学校及张某甲、李某甲、张某乙、马某、李某乙等5人起诉到秦安县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种费用共计338182.55元。
秦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学校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余7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张某甲、李某甲、张某乙、马某、李某乙及其法定代理人平均承担。
秦安法院杨娜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秦安县某中学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宜,被告张某甲、李某甲、张某乙、马某、李某乙与原告朱某发生纠纷时,不能正确对待,在被告张某乙的纠集下共同致原告朱某受伤,被告李某甲遇见同学打架,主动参与其中,并致伤原告朱某,被告张某甲、李某甲、张某乙、马某、李某乙均应承担责任,五人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宜,但对于各自的责任,因致原告朱某伤残的后果,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被告张某甲、李某甲、张某乙、马某、李某乙均应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顾问:天水忠信律师事务所万有太、职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