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积区某企业负责人最近很头疼,近年来该企业员工流动频繁,很多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到半年就擅自离职了。这些员工中,有的跑到其他企业工作,还有少数员工居然在不告而别一段时间后,又回到企业要求继续上班。这名负责人向该区劳动监察部门寻求帮助,他想知道,公司能否追究这些擅自离职的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诚实地履行该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都应当被追究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旦劳动者出现了擅自离职的违约行为,那么用人单位就可以依法向擅自离职员工追究相应的经济损失。
在此,记者提醒广大劳动者,如果因个人发展等原因离开企业,应当依法履行辞职手续,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天水日报记者 余碧波 通讯员 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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