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快递>>
【快讯】2016年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城市广电台长年会召开    【现场】第二届“儒风墨韵大美天水”书画展在天水文化馆举行    【快讯】丝路寻根 相约天水    【现场】35路公交车今日将驶入成纪大道    【现场】秦州区岷山路一辆小轿车撞上出租车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天水新闻>>社会万象
提醒:员工“不辞而别”本人要担责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漆艳 2016-09-27 10:18:57 星期二     字体设置:

  麦积区某企业负责人最近很头疼,近年来该企业员工流动频繁,很多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到半年就擅自离职了。这些员工中,有的跑到其他企业工作,还有少数员工居然在不告而别一段时间后,又回到企业要求继续上班。这名负责人向该区劳动监察部门寻求帮助,他想知道,公司能否追究这些擅自离职的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诚实地履行该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都应当被追究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旦劳动者出现了擅自离职的违约行为,那么用人单位就可以依法向擅自离职员工追究相应的经济损失。

  在此,记者提醒广大劳动者,如果因个人发展等原因离开企业,应当依法履行辞职手续,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天水日报记者 余碧波 通讯员 军辉)

 

上一篇加点“甜蜜素” 青枣“穿红袍”

我也来说两句 查看评论
会员登录名 密码 匿名发表
相关新闻
©Copyright 2015 天天天水网www.tsrb.com.cn版权所有,未经《天水日报》社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新闻热线:0938-8390229 技术故障:0938-8217313 谣言举报:0938-8390229 地址:天水市民主东路86号 邮箱:huaxunzaixian@163.com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甘新办 6201015 备案许可证编号:陇ICP备09002627号
技术维护与支持:天天天水网信息部

法律顾问:天水忠信律师事务所万有太、职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