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王建华
麦积区一男子因先后犯盗窃罪及犯抢劫罪而两次获刑,但其不知悔改,与同伙又设赌局采用欺诈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其结果落得三进宫的下场。
案情回放
2016年6月1日下午,在麦积区渭滨北路某宾馆刘某登记的房间内,刘某、王某和王甲、杨某(后二人系未成年人)设赌局鼓动被害人黄某参与赌博,在赌博的过程中,采用欺诈的手段并反复多次给黄某借钱,致使黄某欠刘某等人赌债共计14000元,后刘某要求黄某写了借其14000元的借条一张,限定还款期限为一个星期,并扣留了黄某的身份证。
同年6月20日,刘某在麦积区商埠路闲转时碰上黄某,向其索要赌债,黄某由于没有钱,刘某便打电话叫来王某、王甲。王某提出给黄某办理零首付手机套现,刘某三人将黄某带到秦州区一手机店办理了一部零首付分期付款价值3300元的手机。该手机被刘某以2700元的价格转手卖给收手机的人,用于抵黄某的赌债3000元,后刘某让黄某又写了一张11000元的借条。
当日晚上,刘某让黄某给其父亲打电话约见还钱,黄某的父亲过来答应9月份以前还钱就把黄某领走了。
2016年8月,黄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向麦积警方报案。接警后,麦积警方将一举刘某、王某等4人抓获。
2017年5月,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王某犯诈骗罪,向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近日,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中发现,2012年3月,被告人刘某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8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刘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结合全案二被告人犯罪事实、全部量刑情节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区别予以判处。法院依据《刑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
麦积区人民法院法官 曹勇
在本案中,刘某、王某的行为是构成诈骗罪,还是构成敲诈勒索罪是本案的焦点。
被告人刘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鼓动被害人黄某参与赌博,在赌博的过程中采用欺诈的手段,骗取被害人书写借条,后又持该借条通过限制人身自由、胁迫的手段向被害人及其家人强行索要钱款,数额较大。而并非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物,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故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但被告人刘某、王某在着手实行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故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对以上两名被告作出以上判决。
法律顾问:天水忠信律师事务所万有太、职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