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典
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仍故意阻碍其依法执行公务。近日,麦积区的这三位因妨害公务而触犯法律获刑。
他们为自己的冲动买单
麦积区三人因妨害公务罪分别获刑

●记者 王建华
案例一
2017年2月23日11时许,麦积公安分局马跑泉派出所的三名民警在麦积区马跑泉新市场内处置市民打架一案。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打架一方的刘某、雷某因不满民警的处置,与民警发生争执。后刘某、雷某采用撕扯、拳打、脚踢的方式多次殴打民警,暴力阻碍民警执行公务。后经民警及现场群众协助,马跑泉派出所民警分别将刘某、雷某等5名打架的人员带至马跑泉派出所。
2月23日,刘某、雷某两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麦积警方刑事拘留,5月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雷某犯妨害公务罪,向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例二
2016年11月7日15时许,麦积区某村村民杨某将其贩卖水果的三轮摩托车,停放在位于麦积区羲皇大道的甘肃省烟草公司天水分公司门口的人行道上经营,麦积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马跑泉中队工作人员潘某、张某进行执法治理时让其驶离,但杨某拒绝履行。当潘某、张某再次巡逻到该地遂告知其驶离时。双方发生争执,杨某用手推搡执法人员张某,随后又从其三轮车的工具箱里面拿出一把水果刀,用手勒住执法人员潘某的脖颈,并持水果刀挥舞,且将潘某摔倒在地。在此过程中,杨某所持水果刀将执法人员潘某脖子处划伤后,驾驶其三轮摩托逃离现场。后经鉴定,潘某颈部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
2016年12月,杨某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麦积警方刑事拘留,2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杨某犯妨害公务罪,向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近日,麦积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雷某、杨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雷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麦积区人民法院法官 张晓刚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从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看,“暴力、威胁”和“依法执行公务”是构成妨害公务罪的重要条件。
在以上两案中,三名被告人遇事采取不冷静行为,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仍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依法执行公务,导致一名执法人员受伤,三人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而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考虑到三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保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法院依照《刑法》对以上三被告作出判决。
法律顾问:天水忠信律师事务所万有太、职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