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着投资理财幌子 用高额利息“钓鱼”
天水市金融诈骗犯罪呈现四大特点
□天水日报记者 景春燕

▲ 资料图来自网络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呈多发态势,犯罪嫌疑人往往以高息为诱饵,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犯罪活动从传统领域向投资理财等领域转变,犯罪空间逐步向网络发展。
4月11日,记者从天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采访获悉,我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集资诈骗犯罪呈现出诱惑性强、欺骗性强、隐蔽性强、危害性大四大特点。
据天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闫亚龙介绍,根据近几年我市发生的案件情况来看,金融诈骗犯罪第一个特点就是诱惑性强。犯罪嫌疑人往往在公园、广场、银行网点等公共场所选择老年人作为侵害目标,多以高出银行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利率、高息为诱饵,诱惑公众参与集资。其中一部分先期投资者得到了好处后,加大自己的投资量,同时也会动员亲朋好友加入投资者行列,从而形成投资网络,往往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够使非法集资款达到上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
第二个特点是欺骗性强。犯罪嫌疑人为了更顺利地骗取公众的信任,就得想办法为自己从事的经济犯罪活动披上合法的外衣。他们有的在工商、税务部门办理了登记;有的装腔作势与受害人签订合同;还有的打着金融机构、正规网站的旗号,具有很强的欺骗性。
第三个特点是隐蔽性强。闫亚龙说,从犯罪手法上看,犯罪分子“借鉴”了非法传销的方式,分层设立“分公司”“代理站”“推销员”,形成上下网络,按“业绩”提成,出现了与非法传销相融合的趋势。从资金流动方式上看,出现了异地遥控投资的情况,即犯罪分子让异地投资者在当地使用银行卡存钱、取钱,这种支付方式使大量资金流动难以及时被发现,犯罪行为更加隐蔽,不容易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同时也增加了执法部门获取犯罪证据的难度。
第四个特点是危害性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涉案金额少则上百万元,多则上千万元,有的甚至超过亿元。受害群众的集资款或被非法集资者用于生产经营、投资转贷,或被其非法占有,案发后大部分资金已被使用或挥霍,公安机关很难追回全部涉案款项。犯罪嫌疑人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但其行为给受害群众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却非常严重。
闫亚龙说,面对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突出的现象,普通群众,特别是老年居民应该理性投资,重视和防范非法集资,树立科学投资理财观念,才能远离金融诈骗。投资之前,首先要检查投资公司的资质和经营范围。同时,要端正心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要提高警惕、冷静分析。如发现非法集资活动苗头,要及时劝告身边的人不要上当受骗,并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避免财产损失。
法律顾问:天水忠信律师事务所万有太、职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