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楼挡采光 住户讨说法
——电池厂亲水湾小区居民维权市场调查
天天天水网记者 张文都

通风、采光和日照是衡量一个人居住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提速发展,城市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之一。由于城市土地价值提升,导致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比过去缩小,高层建筑进一步普及,这些变化使得建筑物之间通风、采光和日照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近日,秦州区枣园路原电池厂亲水湾小区居民联名反映恒基地产开发商所建小区“陇上樽裕”在建住宅楼侵害业主日照、采光、通风等生活权利。为此,住户与开发商展开了为期几个月的漫长的维权和讨说法之路。

建筑之间相距近,居民采光被遮挡
4月6日,记者在秦州区枣园路原电池厂亲水湾小区看到,一栋被粉刷成粉色的居民楼很显眼,一群老人将凳子搬到楼下平坦的地方晒太阳。紧邻该居民楼正在建设的一栋楼拔地而起,吊机矗立,架管林立,施工场面热火朝天。
“以前早一起床,阳光很好,现在三楼都见不上太阳了!”一位李姓老奶奶瞅着近在咫尺的在建楼,一脸的迷茫。
“我们于2009年11月份入住该小区,去年10月份,该开发商开始日夜施工,现在才建了四层,我住的一楼就感觉像进了地下室。”一裴姓老人对此深感无奈。“在建的陇上樽裕小区的这栋楼与居民楼相距近11米左右,而该商住楼为26层以上高层建筑,此楼对居民的日照权、采光权、通风权、隐私权、舒适度造成了严重侵害,也直接导致居民楼房屋价值的贬损。”
裴姓老人告诉记者,依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89条也有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开发商这种一意孤行侵害弱势群体的做法,我们于今年2月份向相关部门进行反馈,请求有关部门勒令建筑方停工停产,但时至今日,建筑方依然我行我素,依然加工加点施工,毫不顾忌居民的感受。”裴姓老人说。

开发商:与居民商议整体搬迁事宜
恒基地产张经理告诉记者,电池厂家属区居民有100多户,大部分是海林厂职工。关于建楼影响采光一事,开发商已和规划、建设等部门进行了商议,已提交了两套解决方案。一是给予经济补偿,二是考虑对居民进行异地搬迁。具体事宜正和居民代表交涉中。对于此事件,记者将期待有妥善解决方法,并作进一步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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