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讯在线讯】3月28日,甘肃省第二、天水市惟一的公安部A级通缉犯、被告人丁想元由天水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被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丁想元,男,汉族,生于1959年11月11日,农民,甘谷县武家河乡周元坪村人。2006年以来,丁想元伙同黄彩红、王应凡、黄老三、石效明(上述四人已判刑),先后接受石君红、汪元成、王杰、魏用文、焦正义、张金忠、石勤明(上述七人已判刑)、王军强(在逃)“老五”、“马永”、“周亮”(马、周身份均不清)从兰州、西宁两市火车站周边拐骗的10名妇女,然后再由丁想元等人将被拐妇女卖至甘谷县南部山区,给当地农民为妻,从中非法获利达152200元。被公安机关解救出来的10名妇女除1名妇女愿意留下与收买人共同生活、1名妇女产后失血过多死亡外,其余已由亲属领回。2008年底,甘谷县公安局成功破获了一起拐卖妇女犯罪团伙案,但主要犯罪嫌疑人丁想元闻风潜逃。2009年6月4日,公安部发布全国“打拐”专项行动第二批A级通缉令,对丁想元等10名在逃拐卖妇女犯罪嫌疑人上网通缉。2009年10月5日,潜逃一年的丁想元被甘谷县公安局逮捕。1月12日,被天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拐卖妇女罪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想元无视国法,与他人互相勾结,结成较为稳定的犯罪团伙,以出卖盈利为目的,大肆进行中转、贩卖妇女的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力,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大,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处丁想元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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