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讯在线讯】天水市清水县两青年流窜至陕西、甘肃两省的西安、天水等四市,在旅店内多次实施持刀抢劫,抢劫财物价值一万余元。近日,法院一审分别判处两青年有期徒刑十四年和十五年。
清水县永清镇某村的刘某,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8月13日才刑满释放。可重获自由的刘某不思悔改,出狱半年多,又伙同他人干起了抢劫的勾当。
2009年初,刘某与清水县白沙乡某村的王某等3人商议去西安打工,到西安市因刘某、王某未带身份证而未找到工作。期间,刘某等3人所带费用花光,遂预谋偷盗或抢劫他人谋取钱财。于是,3人在西安市火车站附近购买了两把匕首,并登记旅社伺机作案。
2009年3月12日,刘某、王某等人窜至西安市未央区一旅社,持刀对付某实施抢劫,抢得现金、手机以及MP5共计价值2140元。3月22日,刘某、王某窜至西安市雁塔区一招待所,持刀对俞某等人实施抢劫,抢得现金、手机共计价值1457元。3月23日,刘某、王某窜至宝鸡市金台区一招待,持刀抢得一人现金、手机和农行卡,两人又持刀胁迫对方说出农行卡密码,取走卡内现金2000元,此次抢得财物共计价值3008元。3月28日23时30分许,刘某、王某窜至我市秦州区一招待所,持刀对房客杨某、刘某实施抢劫,抢得现金、手机共计价值430元。3月31日22时40分许,刘某、王某窜至麦积区道南一招待所,持刀抢得房客焦某现金、手机共计价值1700元。4月7日上午9时许,刘某、王某窜至兰州市,将汪某骗至一招侍所,持刀抢走汪某现金1300元,随后,两人被兰州警方抓获。
在这些案件中,刘某、王某共持刀抢劫作案6起,抢劫财物价值10435元。2009年5月12日,刘某、王某因涉嫌抢劫罪被逮捕。
刘某、王某被抓获归案后,刘某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余五起抢劫犯罪的事实。经公安机关与案发地公安机关联系,其中有三起有报案记录,两起没有报案记载,经寻找被害人核实,这二起抢劫犯罪事实属实。
2009年11月1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本案,审理中,被告人刘某、王某均主动动员其家属交纳罚金分别为20000元和1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王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持刀抢劫作案,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两名被告人行为积极主动,作用相当,均系主犯,且被告人刘某系累犯,应予严惩。但刘某被抓获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并积极动员家属代为交纳罚金,确有诲罪态度,可酌定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王某作案手段只是采取胁迫,没有使用暴力等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在抢劫作案中,行为主动,持刀威胁,当场劫取财物,且多次实施抢劫,亦应严惩,但其能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并积极动员家属交纳罚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所持意见,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中的有关规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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