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指挥停车被撞残 法院一审判决近百万
http://www.tsrb.com.cn 2015-01-23 10:42:15 星期五     字体设置:

 

  【华讯在线讯】王某为天水市秦州区牡丹镇陈石村农民,2007年12月,19岁的王某被聘于天水某宾馆从事保安工作,双方口头协商前3个月试用期间工资为560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为700元。2008年1月28日17时许,王某上班期间,该宾馆司机褚某驾驶的轿车由东向西在宾馆停车过程中,由于操作失误,将指挥车辆的王某右腿撞伤。事故发生后,该宾馆工作人员及时将王某送往医院住院治疗9天,因伤势严重,于2008年2月6日转入兰州军区总医院住院治疗33天,2008年3月10日出院,诊断为右小腿伤术后缺血性坏死,右小腿坏疽,右小腿胫神经、腓总神经损伤等。王某住院期间于2008年2月7日右大腿被截肢,同年2月10日出现截肢残端伤口流脓,于2月27日再次在腰麻下行右大腿截肢残端伤口清创术,进一步缩短截肢,期间所花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及其它费用均已由天水某宾馆支付。

  2008年2月21日,秦州城区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褚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同年7月25日,王某被天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同年10月27日,天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四级伤残、生活障碍程度为生活部分护理依赖、可安装假肢。

  天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6月10日以“天劳仲案字(2009)第5号”裁决书裁决天水某宾馆一次性支付王某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523801.4元。天水某宾馆不服仲裁裁决起诉于秦州区人民法院。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天水某宾馆一次性支付王某各项费用共计925573.40元。

  王某的代理人天秦律师事务所刘平律师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假肢费用过低,他受王某委托已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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