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收养协议”引发的闹剧
http://www.tsrb.com.cn 2015-01-23 10:42:15 星期五     字体设置:
   【华讯在线讯】不足十平米的偏屋里,除了20多岁的小吴是常年在外务工的完整劳力,其余七八个乡亲似乎已被常年累月的农活耗尽了所有体力。除了微热的炕头,一张破旧的沙发,一扇衣柜,几乎别无他物。天水市麦积区麦积镇贾河村吴红喜家的情况大致如此。

  吴却无暇谈论简陋的房屋,只是一脸无奈地请求记者为他主持公道。一番陈述后,记者得知,吴要告的是他在2001年拜认的义父周某。起因是吴认为周以欺骗手段,假借认自己为义子,骗其签订了一份无偿占用自家1.5亩土地的协议。虽然有双方白纸黑字的签名画押,但吴解释说自己当年年少无知,文化水平低,才会上当受骗。而吴在认其做义父后,给对方帮工一年多,却只领回800元的“工资”,这令他百般不解。而后,吴离开周的种植项目,却一直不敢过问自己土地被占用的事,之后因外出务工,这件事便搁置了九年之久。今年年初,吴坚决想收回土地使用权,却被“义父”告知,必须赔偿其投资在土地上的各项费用,总计4万余元,才会交出土地。这件事情的发生,彻底打破了这对“义父义子”长达九年的冷战。

  记者辗转来到义父周某家了解情况,得到的答复却与吴所述大相径庭。周对吴的行为,认为是无理取闹,不辨是非。周告诉记者,自己已年近六十,当初收认吴作为义子一是缘于膝下无子,二是认定吴忠厚老实,希望他将来能继承自己在此处投资的产业。周指着自家小院里的一排小房对记者说道,那都是为吴盖的,等自己离世后,这些都将会归吴所有。周郑重其事地对记者表达自己当初认吴为义子的决心,不但办了正式的仪式,还和吴签署了一份证明关系的协议。周强调说,怕自己生养的两个女儿和妻子以后会对他打算遗赠吴的这些产业有所顾忌,专门在协议里写明“乙方(吴)对双方的家庭成员所给予的任何照顾和应尽的义务,甲(周)、乙(吴)双方的任何其他家庭成员不得干涉。”周认为双方既已形成“父子”关系,其对吴土地的使用就是情理之中的,他对吴发的800元“工资”也是从“亲情”出发,作为一种奖赏的行为。他始终觉得,双方存在着非血缘的亲情关系,而非雇主和雇工。周指着眼前土地中光秃的树干,略带惋惜的口气说,自己在这1.5亩土地上投资近十载,光是从全国各地进购优良品种的树苗就花费几万元,而如今,自己的义子竟要将眼前这些心血连根拔起,无条件收回土地。这是他无论如何不能接受的,所以才会提出之前吴所说到的被要求赔偿的内容。

  这场“父子之战”究竟孰是孰非?双方所举证的协议是否存在法律效力?带着这些问题,记者向秦州区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进行了咨询。律师对此事件中所涉及的协议做了明确的解释:首先,义子义父不是法律上的术语,如果此协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来做依据,也是有违相关法律条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章《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五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本文中的周、吴双方均不满足上述条款条件,因此,周、吴双方签订的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进而协议中所涉及的各项约定也是无效的。其次,周、吴的协议中约定“为了今后生活,乙方(吴)的家庭将湾门的约1.5亩土地分给乙方,作为乙方个人财产的一部分,由甲(周)、乙(吴)双方共同投资、开发、经营、管理,乙方(吴)的任何家庭成员不得干涉”的事项,因1.5亩土地所有权在吴的姑父,且其姑父对吴的“分给”行为,未经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因此,这种分地行为属违法行为,法律不予以承认。但周、吴双方却因这一纸无效协议而形成的周在吴家的土地上种植果树、加盖房屋、豢养牲口这一事实的存在,在法律上,定性为无效协议下形成的事实。如今,吴要求归还土地,恢复原状,而周要求赔偿投资损失,因双方均负有责任,此责任认定,则须依据过错责任相关法律来执行。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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