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讯在线讯】近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天水市首例体内藏毒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马麦得贩卖毒品案被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经法院一二审审理查明,2007年10月,马麦得在云南广通认识了甘谷人王某(另案处理),相处中马麦得了解到毒品在甘谷的价格较高,遂让王某在甘谷为其寻找毒品买家,进行毒品贩卖。2008年4月初,王某从云南广通回到甘谷县后,于同年4月9日电话告知马麦得来甘谷县贩毒。当日,马麦得从一神秘男子处取得毒品,将包装好的毒品按照神秘男子的授意吞服在体内,体内携带52柱毒品从云南元谋火车站坐客运列车到达成都,又从成都转乘1347次列车于4月11日到达甘谷火车站。王某将马麦得从火车站接到一宾馆。在宾馆房间内,马麦得从体内排出毒品51柱,剩余1柱未排出,即被甘谷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海洛因净重359.35克。同年4月14日,在警方的监控下,在甘谷县人民医院将被告人马麦得体内剩余的毒品海洛因1柱取出,净重1.5克。以上共计毒品海洛因360.85克。
马麦得贩卖毒品案是近年来我市破获的毒品犯罪案件中缴获毒品最多的一起。天水中级人民院依据刑法的规定,对被告人马麦得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马麦得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逐级呈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及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后,最高人民法院综合全案具体情况,根据目前最高院掌握的毒品犯罪案件的死刑标准认为,马麦得论罪当杀,但根据其犯罪情节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故以贩卖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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