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械劫财物 少年被领刑
http://www.tsrb.com.cn 2015-01-23 10:42:15 星期五     字体设置:

  天天天水网讯 麦积区的王某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财物,后虽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最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1993年2月出生的王某家住麦积区花牛镇某村,是一名学生。2008年4月23日晚,王某同肖某等4人预谋后,携带砍刀、铁棍、砖头等物,窜至麦积区花牛镇阳坡村,伺机实施抢劫。20时许,某技术学院学生刘某、陈某等3人吃完晚饭,从花牛镇邓家庄的租住处返校途中,遇到王某及同伙,肖某等人遂借口刘某打伤了王某,对3人进行拦截并索要医药费。随后,肖某站立一旁,王某等3人对刘某进行殴打,继而抢走刘某等3人现金及手机1部逃离现场。2009年9月7日,王某向麦积警方投案。

  同年11月23日,王某因涉嫌犯抢劫罪被逮捕。麦积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王某一案时认为,王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共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确已构成抢劫罪。关于被告人王某辩解其没有拿刀的意见,经查,证实被告人王某拿刀的证据单一,不充足,故法院予以采纳。

  为保护公民的身体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麦积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自己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也交代了同案犯的不法行为,符合自首的要件,但一审法院未予认定。另外,自己系未成年人,有自首情节,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所以,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据办案法官介绍,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这里所说的主要犯罪事实,是指对定罪、量刑起决定作用的事实。

  二审中,中院了解到王某的同伙在侦查机关讯问时供述了看见王某拿着1把砍刀、1根铁棍的过程;受害人刘某证明被告人王某用一只手捂着前额,另一只手拿着钢管等的事实,受害人陈某证明当时王某等人拿出钢管和刀子逼着向他们要钱。由此印证了王某及同伙实施抢劫时携带砍刀、铁棍的事实客观存在。而王某于2009年9月7日自动投案后,虽然供述了4人到阳坡路口抢劫,却未交代他们携带砍刀、铁棍等凶器胁迫被害人的犯罪事实。特别是在一审庭审中,称自己当时仅装作抱头的动作,其他什么都没干,什么也没拿,也没有预谋,为开脱罪责故意隐瞒了主要犯罪事实。鉴于王某未能彻底交代自己的全部罪行,投案后交代的事实仅系全部犯罪事实的一部分,不能视为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虽系投案,但不能构成自首。

  王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法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且被告人系初犯,能自动投案,具有酌定的从轻情节,所以,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王某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至于上诉人王某提出应适用缓刑的理由,因上诉人自动投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没有真诚悔罪的表现,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所以,中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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