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让保安道歉 男子持械伤人
http://www.tsrb.com.cn 2015-01-23 10:42:15 星期五     字体设置:

  天天天水网讯 秦州区的杨某与熟人在市内某酒店门口交谈时,被保安要求离开。杨某认为保安看不起自己,遂和同伙酒后携带钢管找对方理论,并将其打伤,杨某因此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2009年2月6日16时许,秦州区太京镇某村的杨某与朋友张某等人陪张某的表妹到秦州区一酒店应聘时,与酒店一认识的服务员在门口交谈。酒店保安金某认为几人站在酒店门口影响客人出入,遂劝其离开,杨某等人认为金某看不起他们,双方就此发生矛盾。随后,杨某等人回到住处喝酒。

  当晚21时许,经杨某提议,他和朋友马某各携带一根钢管,伙同张某等人再次来到酒店,找到金某要求其道歉。遭到金某拒绝后,杨某和马某持钢管,其他几人用拳脚对金某进行殴打,将对方打伤。

  事发后,经秦州公安分局法医鉴定:金某骨盆骨折属轻伤;腰3、4椎体左侧横突骨骨折属轻伤;头面部外伤属轻微伤。

  2009年12月28日,杨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在被羁押、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后逮捕。

  随后,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诉讼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害人金某与被告人杨某及张某等人达成经济赔偿协议:由杨某、张某等5人一次性赔偿金某各种经济损失共计4.5万元(各自承担9000元),并已履行。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杨某在审理中能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以及其它法律相关规定,法院以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不服,提出上诉。针对上诉人杨某及辩护人所提出的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当晚到酒店不是上诉人提出的,打人凶器不是事先预备、且受害人金某的伤情不是杨某一人形成,为同案五人共同实施了伤害行为等上诉理由,经法院查实,上诉人杨某和同伙马某等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事发当晚是上诉人杨某提议并到酒店找金某让其道歉。而在杨某等人前往酒店前,杨某称他和朋友马某从租住院内拿了房东的两根钢管,其他人未拿凶器的供述,和马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明杨某事先的确准备了凶器。至于杨某及辩护人提出受害人金某的伤情非他一人所为,系同案五人共同造成的问题,经法院查实,上诉人杨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他对受害人实施了伤害行为,且在共同犯罪中,杨某行为积极主动,主要作用明显,系主犯,依法应对全部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针对杨某及辩护人提出的量刑过重问题,经法院查实,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上诉人杨某自愿认罪,且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酌情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量刑适当。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杨某及辩护人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本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蔚军平 田智淞)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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