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书面材料可谓完善,责任相当明确。但是,让人遗憾的是这一责任的约定仅仅是留在了书面上。从中可见,新龙村村民们为何要为河道采砂存在的安全隐患而担忧了。村民们希望武山县水利局切实负起对采砂单位的监管,及时填平采砂后留下的大坑,消除河道内的安全隐患,让他们不再为孩子的安全而担忧。

记者感言
嬉水采砂水坑而过早地凋零。其遭遇难免让人扼腕叹息,可叹息之余,又不能不引起人们深深的思考:是什么使得这名花季少年花消玉殒的呢?
让这名少年丧生的是采砂后形成的水坑,当然不能不说直接从事采砂的单位是祸首。如果他们确实按操作规程采砂,并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还会有悲剧上演吗?虽然责任方至目前为止并不承认这个坑是他们留下的,但大坑是在河道内总归是事实吧。作为河道管理部门如果切实负起自己的监管之责,督促责任单位将这些大坑填平,何以会有事故发生呢?
也许,河道管理部门感到自己很无辜。他们可能会问:我们和采砂单位签订了责任书,也给他们发了及时清理采砂河道的通知,我们又何责之有?其实,只要看看2008年底市中院对秦安县一起少年命丧采砂水坑的判决书,答案也就一目了然了。这纸判决中说:“秦安县水务局事发前虽以下发文件、通知的形式加强对河道的管理,但对所存在的安全隐患监管不到位,亦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当然,悲剧发生后,如果一味指责采砂单位及河道管理部门,也显失公平。要看到,作为担负未成年人监护、教育之责的家庭及学校,也难辞其咎。如果说,家庭在假期尽到了对孩子的监护责任,学校在上学期间确实向这些未成年人讲明了河道嬉水有隐患的道理,悲剧亦可以避免。
由此可见,正是采砂单位未消除采砂留下隐患的直接责任,河道管理部门监管不到位,家庭监护失职,学校教育的缺失等,才使得一名花季少年的花季过早地凋谢了。
河道内采砂留下砂坑致人丧命的事件,并非只此一桩。近年来,本报对类似事故就曾多次报道过,如秦州藉河河道、秦安葫芦河道内就曾多次发生过类似事故。警钟长鸣,在一年的汛期来临之际,但愿采砂者、河道管理部门及其家庭及学校切实履行起自己该负的职责,让类似悲剧不再重演。(记者 柏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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