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讯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对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左某进行了宣判,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左某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左某是天水市秦州区人,无业。2008年9月16日凌晨0时20分许,左某伙同杨某、赵某乙(二人已判刑)及漆某(在逃)在金海马娱乐城娱乐时,赵某乙告诉左某、杨某其在上厕所时与马某相撞,几人商议殴打马某,继而左某打电话叫来吴某和赵某甲(二人已判),并让吴某携带砍刀,六人准备好后,杨某借机朝正在摇骰子的马某面部一拳,在其摔下台子后,吴某、漆某手拿砍刀,左某、赵某甲、赵某乙三人手持啤酒瓶将马某打伤后逃离现场。马某后经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急性颅脑损伤、头皮裂伤、头皮下血肿、右肩外伤。并经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法医鉴定:马某全身多处皮肤裂伤属轻伤,头部外伤属轻微伤。
被告人左某还与一王姓女子同居,二人并生育一子。长期以来,因王某的母亲不同意左某与其女儿的恋爱关系,左某一直怀恨在心。2009年11月28日下午,当左某与王某发生争吵后,便从秦州区绿色市场买了一把斧子,并带上自己家里的一把斧子,于晚间22时左右,喝了酒的左某到秦州区淹面磨麻将馆找到王某的母亲,用斧背在其背部击打了一下。在场群众劝解时,左某又将劝解群众杜某砍伤。经天水四0七医院诊断及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法医鉴定:杜某左肱骨外髁骨折,属轻伤。
2010年3月25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左某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左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法院认为,被告人左某结伙在娱乐场所持刀及酒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又持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均成立。被告人左某应数罪并罚,鉴于其在审理中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刑法判处被告人左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王红梅 甄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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