甩开中介私下买房 买主赔款违约金六千
http://www.tsrb.com.cn 2015-01-23 10:42:15 星期五     字体设置:

    天天天水网讯(记者蔚军平 通讯员赵青霞)秦州区的何女士委托市内一家房产代理公司为自己介绍购买一套住房。在相中一套住房后,她甩过中介私自与房主成交。最终,被告上法庭的何女士给中介公司支付了居间费用及违约金6000元。

    2009年7月12日,秦州区的何女士与市内一家房产代理公司签订了一份《居间合同》。何女士委托该房产代理公司于2009年7月12日至10月12日间介绍一套价款在30万元至33.7万元之间、位于秦州区七里墩附近12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一套,若促成《房地产买卖契约》成立,何女士向该房产代理公司支付合同标的物成交总价的1%作为服务报酬,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的同时一次性支付。如果何女士在合同存续期间,与房产代理公司提供的客户私自成交,应向房产代理公司支付《房地产买卖契约》标的物总价款的2%作为违约金。

    2009年7月12日,该房产代理公司给何女士介绍了一套住房,何女士表示满意,此后,何女士便与房产代理公司拒绝联系。2009年9月,何女士与房产代理公司介绍的该房屋的主人以26万元私下成交,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随后,房产代理公司将何女士告上了法庭。

    2009年11月10日,秦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这起居间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何女士一次性给原告房产代理公司支付居间费用及违约金6000元。

    何为“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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