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讯(记者蔚军平 通讯员张建国)秦州区一住户认为自己所购买的房屋质量有问题,便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长达两年多。被告上法庭的住户最终输了官司,向物业公司缴纳了1700多元的物业管理费和违约金。
秦州区的刘某家住泰山路一小区,曾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时间为2005年11月20日至2007年11月20日,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刘某按建筑面积每月以0.2元的标准给物业管理公司交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并约定了住户不按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费用,按拖欠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或滞纳金的违约责任。该协议签订后,刘某直到2006年下半年才入住,但一直未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2008年第三季度后,市物价局将收费标准由原来的每月每平方米0.2元调整为0.3元,物业公司及时在小区内进行了公示,但刘某仍然未缴纳。
刘某的住房建筑面积为147.92平方米,从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这一期间按每平方米0.2元计算,欠交物业费532.5元,2008年6月30日至2009年12月31日,这一期间按每平方米0.3元计算,欠交物业费798.78元,刘某共计欠交物业管理费1331.28元,经过物业公司多次催收,刘某一直没有缴纳。
刘某称自己一直未缴纳物业费,是因为他在2006年7月拿到房屋的钥匙后,发现所购的复式楼中,没有安装上楼的内梯,室内隔墙应按工程量给予货币补偿,但一直无人管。另外,有的纱窗短小,部分窗锁已坏,质量存在问题。刘某认为售楼方售房时宣传的特别好,售后却不兑现承诺,只有把自己房屋的质量问题解决了,他才按期缴纳物业费。
鉴于这种情况,物业公司将刘某告到了法院,2009年12月21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经法院查明,刘某所购的复式楼纱窗存在的质量问题,原告曾维修过一次。法院认为,原告物业公司是具备国家规定的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合法有效。原告给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应依约定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被告以房屋质量存在问题等为由拒付物业管理服务费,这一要求与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无关,被告可另行处理,不能以此作为对抗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理由。
依照我国物权法以及有关法律解释的相关规定,法院于2010年1月,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刘某在规定期限内给原告缴纳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331.28元以及违约金399.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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