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讯(记者 蔚军平 通讯员 田智淞)两男子以替他人索要欠款为由,使用暴力并以活埋相威胁被害人,从而抢得对方财物。近日,天水市中院一审分别对两名被告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十五年。
2008年11月28日,住在兰州市七里河的卢某伙同榆中县的陈某、“闫老三”(在逃)等人以替陈某的堂嫂贾某索要欠款为由,来到秦安县寻找做苹果生意的任某。当晚,卢某电话联系秦安县的成某,让他帮忙寻找任某。11月30日,任某和朋友胡某乘车准备到莲花乡看苹果,根据成某提供的这一信息,卢某、陈某、“闫老三”、成某等人拦下车后,将任某及胡某挟持到叶堡乡几人居住的私人旅店。“闫老三”在任某脸上一拳,又在任某左大腿上戳了一刀;卢某在任某肚子上一拳,并以活埋相威胁,逼任某说出了银行卡上的密码,提取现金26920元及抢走任某价值1891.90元的黄金戒指一枚。12月8日,任某向秦安警方报案。
在对此案进行侦查的过程中,卢某的亲属代其赔退赃款1万元。经法医鉴定:任某左大腿锐器伤属轻微伤。
2009年6月11日,卢某、陈某被逮捕。2009年11月9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陈某犯抢劫罪,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民事赔偿部分经调解达成协议:被告人卢某的亲属替卢某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人身损害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并以活埋相威胁,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卢某在抢劫过程中主要作用明显,系主犯,陈某系从犯。就被告人卢某的辩护人称该案应定为敲诈勒索罪的辩护理由,经法院查实,被告人卢某既未受到贾某的委托,拿到钱后也未交还贾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当场实施了暴力行为,且以活埋相威胁,当场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所以,该辩护法院不予采纳。
考虑到被告人卢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赔退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金戒指一枚,并代其赔偿被害人人身损害5000元,可酌情从轻判处。至于被告人陈某辩解自己没有参与实施抢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理由,经法院查实,被告人陈某在整个犯罪中,虽未实施暴力行为,但全过程参与,虽有机会脱离或中止其参与的犯罪现场和行为,但未脱离犯罪现场和中止其犯罪行为,并且事后也未主动报案或告知其嫂贾某,据此,应认定被告人陈某系共同犯罪中的共犯,其辩解理由不予采纳。考虑到其系从犯,犯罪行为较轻,依法可减轻处罚。
市中院随后作出判决,判处犯抢劫罪的卢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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