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讯(记者王琳 通讯员何碧龙)员工病愈后不愿从事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并向单位提出索赔,遭到单位拒绝后,员工打算为自己讨个说法。
据家住麦积区的季先生讲,他在麦积区一村属企业工作,双方于2008年2月签订了劳动合同。虽然该企业多次变更名称,但自己自1985年起至2009年4月一直在该单位上班。2009年4月19日单位派遣他和另几名职工到陇南干活,在卸车过程中,木板突然下滑,他从木板上摔下受伤,后送医院治疗,同时被诊断为严重的高血压与心脏病,出院时医生建议他不应再从事高空及重体力劳动。季先生上班后要求企业为他更换劳动强度小的工种,但企业安排他去干门卫,而季先生嫌工资低不愿去。因此,他要求企业为其补发工资、增加医疗补助、加班费以及养老金,但他的要求被拒绝。
对此,该公司负责人雷先生解释说,季先生受伤住院治疗22天,期间单位为其报销了农村合作医疗未报的医疗费用。而他却提出因病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因此,经单位研究决定更换其从事公司保卫工作,并派人告知他到新的岗位上班,结果季先生至今没来上班,严重违反厂纪厂规。他要求公司支付的各种名目费用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双方多次交涉未果,季先生于是向麦积区劳动部门提出申诉,麦积区劳动仲裁委依法受理了此案。经审理查明,季先生自1985年1月1日起至2007年底在村属的企业工作,该企业后虽更名,但至今仍存在,法人代表是吕某。而现在的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法定代表人是雷某,申诉人误将两个公司认为是一个公司,因此,要求公司将其工龄从1985年算起至今,于法无据;而季先生请求的补发其入院后至今的工资,因无证据证明他病愈出院后单位未为其安排新的工作,要求补发工资于法无据;同时,季先生患病后,未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未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单位亦未解除其劳动合同,故不应发给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更无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此外,季先生请求的养老保险金,依据相关规定,不应补偿给申诉人本人,申诉人季先生1961年出生,2008年已超过法定参保年龄。
据此,依据《劳动法》等法律规定,劳动仲裁委作出如下裁决,申诉人季先生请求裁决被诉人村属企业补发其工资并加付赔偿费、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增加医疗补助费、支付其加班费、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补偿其养老保险金等不予支持;双方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申诉人季先生应继续到单位上班,由被诉人村属企业重新安排适宜于季先生工作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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