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讯(记者 柏拓)去市内一酒店打工时,天水市两名女士都被收取了300元押金。提出辞职不干后,她们都被无一例外地扣除了所交押金。对此,她们不禁要问:“酒店能否对劳动者收取押金,而在劳动者辞职后,该不该扣除这部分押金呢?”
6月9日,记者见到了来自秦州区的李女士和张家川县的马女士。她们向记者诉说了其在市内一酒店打工遇到的闹心事。李女士说,去年6月中旬,她去市内一酒店打工。工作后,酒店便从她的工资中扣取了300元押金,却未出具任何凭据。被聘用后,这家酒店一直未和她签订劳动合同。直到今年3月19日,酒店才和她签订了劳动合同。当时,由于身体有病,李女士并不想和酒店签订合同,在其一再挽留之下,她才签了合同,但之后,由于身体吃不消,李女士还是向酒店递交了辞职报告,却未得到批准,3月底,她不得不离开酒店回了家。这期间,她曾几次前往酒店要求退还自己所交的300元押金,但一直没拿到这部分钱,不仅如此,酒店尚欠李女士7天的工资。马女士则说:“去年底我辞职后,酒店到现在一直未退还我交的300元押金。”
记者在李女士与这家酒店于今年3月19日签订的《聘用合同》中看到了如下内容:受聘人受聘前一日交借用行李、用品及押金;受聘人在合同期内无故终止合同者当月工资全部免除,并且酒店有权扣除储蓄金(注:酒店称字打错了,应为押金)。
这家酒店为何要收取打工者的押金,当李女士和马女士辞职不干后,酒店为何还要扣取她们这部分钱呢?接受记者采访时,该酒店刘经理做出了解释。她说:“打工者来到我们酒店后,我们要花钱给她们培训技术,可有的人工作刚刚上手便不干了。为了防止这些打工者在合同未到期便不干了,酒店向她们收取了这部分钱。合同到期后,如果打工者不再续签合同,酒店如数退还这部分押金;如果合同未到期打工者就走人,这部分钱便不予退还。”
刘经理表示,由于合同尚未到期,且李女士在酒店尚未找到代替其工作的人就不干了,其违约在先,对酒店的经营造成了一定损失。按他们酒店当初与李女士签订的合同约定,不仅这部分押金不退,而且其离开酒店时那月所干天数的工资也不予发放。至于马女士所反映押金未退的问题,刘经理称其损坏了酒店的一个对讲机,扣除其押金等于让其予以赔偿。但马女士却说她并未损坏酒店的对讲机,对刘经理的这种说法不予认可。
那么,该酒店收取并扣发李女士、马女士押金的做法是否合适呢?秦州劳动监察大队的白队长告诉记者,《劳动法》明令禁止企业在用人时收取劳动者押金,该酒店收取两名打工者押金的做法本身是违法行为。当然,李女士在合同期内尚未与酒店解除合同就离开了酒店,其本身违约在先。但是,酒店不能因之收取并扣除她们的押金,不予发放工资的行为更是不合适。正确的做法是,对于被聘用员工违约后,如果酒店有证据表明其违约行为对酒店的经营造成了损失,可要求劳动者对此予以赔偿,还可要求劳动者按约定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白队长说,接到两名劳动者的投诉后,他们将对此予以调查处理,以维护当事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相关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