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讯(记者 蔚军平)天水市某单位为某房地产公司申请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使得这家房地产公司从某银行申请到了贷款。可由于房地产公司没有按时全部还本付息,银行将某单位和房地产公司一起告到了法院。可是,因为过了保证期限,某单位已不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02年12月,天水市某房地产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了一份《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向这家银行申请贷款70万元,期限是2002年12月26日至2003年12月25日止。同时,双方还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某房地产公司以他们的一块土地作抵押,办理了相关手续,并经过了公证部门的公证。在此期间,市内某单位为这家房地产公司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与这家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
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义务。可合同到期后,该房地产公司在归还了64万元的贷款本金后,剩余贷款6万元及利息一直没有归还。发放贷款的银行认为,某单位为担保人,现在却以这家房地产公司经营正常为由拒不履行保证责任,某单位和房地产公司均已违约,所以,该银行将某单位和房地产公司告到了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贷款本金6万元以及利息。
2010年3月,秦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一借款合同纠纷案。审理中,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没有进行答辩。被告某单位答辩称,他们承担的是保证责任,但是,他们的保证期截止到2005年12月26日,按照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现在,已经过了保证期,保证责任应依法免除,所以,他们请求法院驳回这家银行对他们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未依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应该承担违约的全部责任。原告关于要求被告某单位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请,因被告保证责任已经过了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依法应予解除,所以,法院对原告的这一诉请不予支持。
2010年3月,依照相关法规,法院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在规定时限内偿还原告某银行的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驳回原告某银行要求被告某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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