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没有打借条的借贷官司
http://www.tsrb.com.cn 2015-01-23 10:42:15 星期五     字体设置:
    天天天水网讯(记者 蔚军平)经中间人的介绍和保证,秦州区的甄某在没有打借条的情况下借给任某5万元钱承包加油站,不料,数月后,任某出车祸不幸身亡,甄某向任某的妻子索要借款,但对方以自己不知此事为由拒绝归还,于是,甄某便把中间人以及任某的妻子告上了法庭。
    2009年3月15日,在秦州区郑某所经营的小卖部里,经郑某介绍并作为保证人,由甄某借给杨某的丈夫任某人民币5万元,用于其承包加油站,并口头约定月利息为1%,期限为1年,任某当时未出具借条,还有其他人在场见证了此事。8月29日,郑某等人在任某承包的加油站商议任某父亲两年祭奠事宜时,任某谈到其父亲两年祭奠活动结束后便给甄某还款,第二天,任某遇车祸不幸死亡。事后,甄某与郑某多次找到杨某索要借款,杨某拒绝归还,甄某便把郑某以及任某的妻子告上了法庭。
    2009年12月14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甄某与杨某、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甄某称当时自己要求任某出具借条,任某说让自己放心,郑某也说任某人品非常好,多年交往中一直很守信,让自己放心,因此,就没有出具借条。任某出车祸不幸身亡后,任某的妻子杨某拒绝归还借款,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杨某归还自己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4000元,被告郑某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杨某称,自己的丈夫在世时,没有提过借款的事,原告也无借条证明,对借款事实自己不认可。
    被告郑某称,杨某对自己丈夫借款之事是知道的,任某死亡后,任某承包的加油站已经将承包费退还给了杨某,所以,这笔借款本息应由杨某归原,自己愿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任某、被告郑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保证关系均依法成立。被告杨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与任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婚后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所以,依照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任某在与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的秦州区人民法院赵青霞法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杨某对本案所涉及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对被告郑某的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依据我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被告郑某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该借款期限虽未到期,但该合同的向对方任某已近死亡,作为债务人及继承人的被告杨某对借款事实不予认可,所以,该借贷关系已无法继续履行。原告状诉事实清楚,理由成立,法院对其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以及相关法律解释的规定,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杨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甄某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4000元,被告郑某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在承担范围内有权向被告杨某追偿。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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