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户屋顶渗水拒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擅自停水催费
法院:限期恢复供水
http://www.tsrb.com.cn 2015-01-23 10:42:15 星期五     字体设置:
    天天天水网讯(记者 蔚军平)住户以所住房屋屋顶渗水使家中受损,物业公司不予解决为由而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便擅自停水催费,住户以此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最终,物业公司输了官司,向住户恢复了供水。
    秦州区的赵某住在市内某小区5楼,2005年8月3日,赵先生与天水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与服务公约》,该公约规定了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业主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其中,《公约》第十条对逾期不缴纳管理费者,每天处以应交款额1%的滞纳金,对拒交者可采取停止供水、供电等措施。
    协议签订后,赵某从2007年至2009年期间一直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公司多次催收未果的情况下,便根据双方所签公约的规定,于2009年12月21日采取了停止供水措施,赵某因生活用水,于当天自行开启水阀,随后物业管理公司又于12月29日中午再次关闭了水阀,催促赵某交纳物业费,但赵某以自家房屋屋顶从2006年11月份出现渗水,至2007年10月24日再次出现渗水损坏了其装饰吊顶及卧室墙面,其多次与物业管理公司交涉要求解决,而物业管理公司却一直未解决此事为由拒交物业费。
    2010年1月4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赵某与某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赵某称,物业公司两次关闭自己家的水阀,影响了全家人的生活,自己多次找物业公司恢复供水,可对方以自己未交付物业管理费为由拒绝供水。赵某认为自己一直按规定缴纳水费,所以,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物业公司立即恢复正常供水,并在小区内公示赔礼道歉。
    被告某物业公司称,赵某从入住时就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相关服务公约,但赵某不按公约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从2007年至2009年的物业管理费及垃圾处置费都没有交,所以,公司依据物业管理公约有权不提供服务。
      2010年1月19日,赵某以物业管理公司停水严重影响自己正常生活为由,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请求法院依法裁定由被告立即恢复供水,法院对原告的申请,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于当天作出了民事裁定书,裁定物业管理公司于2010年1月19日18时前给赵某恢复供水,以免影响赵某正常生活,裁定送达后物业管理公司履行了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给赵某恢复了供水。

    据负责审理此案的秦州区人民法院张建国法官介绍,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与服务公约》属格式条款,是被告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其中对原告拒交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采取停水措施收交物业费的约定与《物业管理条例》中有关业主逾期不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相挬,加之原告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并非水费,被告采取停水措施促使原告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作法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所以,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恢复供水的诉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消除影响,在小区内通过公示向其赔礼道歉的诉请,因被告已主动履行了裁定书确定的恢复供水义务,已消除了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所以,法院没有支持。
    今年年初,法院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五)项,《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此案作出判决,要求被告在所规定的时间内给原告恢复供水,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五)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为恢复原状。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张娟
打 印】【顶 部】【关 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