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称索债 抢劫财物》 追踪 终审裁定 主犯领刑十五年
http://www.tsrb.com.cn 2015-01-23 10:42:15 星期五     字体设置:

    天天天水网讯(记者 蔚军平)外地两男子以替他人索要欠款为由来到天水市秦安县,使用暴力,并以活埋相威胁,抢劫他人财物。市中院以抢劫罪对主犯卢某一审判刑十五年后,卢某提出上诉。《天水晚报》5月31日《假称索债 抢劫财物》一文对此事进行了报道。 近日,省高院对此案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2008年11月28日,住在兰州市七里河的卢某驾车伙同榆中县的陈某、“闫老三”(在逃)等人以替陈某的堂嫂贾某索要欠款为由,来到秦安县寻找做苹果生意的任某。当晚三人居住在秦安县魏店乡,卢某电话联系成某,让他帮忙寻找任某。第二天,成某将三人领到叶堡乡叶堡村一私人旅店居住。11月30日,任某和朋友胡某乘坐依维柯准备到莲花乡看苹果,根据成某所提供的这一信息,卢某、陈某、“闫老三”、成某等人驾车追赶,随后拦住依维柯将任某及其朋友胡某挟持到叶堡乡居住的私人旅店,“闫老三”在任某脸上一拳,又用刀在任某左大腿上一刀,卢某在任某肚子上一拳,并以活埋相威胁,抢走任某信用联社银行卡上的现金26920元及价值1891.90元的黄金戒指一枚,对方得逞后才放了任某。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依法判处被告人卢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一审宣判后,卢某不服,上诉提出本案应定为敲诈勒索罪,自己系初犯,且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

    对于上诉人卢某的提出的上诉理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查实,卢某既未受到贾某的委托,拿到钱后也没有交给贾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有当场实施了暴力行为,并且以活埋相威胁,当场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并纠集他人实施犯罪,分配赃物,在本案中起到主要作用,一审判决据其情节定罪量刑适当,所以,卢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认定的犯罪实施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处刑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省高院于近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裁定。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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