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色胆包天 嫖娼不成变轮奸
http://www.tsrb.com.cn 2015-01-23 10:42:15 星期五     字体设置:

    天天天水网讯(记者 蔚军平 通讯员 田智淞)包括一名未成年人在内的麦积区的三名男子,为寻乐找“小姐”嫖娼未果后,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将一“小姐”带至一院落实施轮奸。日前,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强奸情节恶劣,危害性大的案件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嫖娼变成轮奸

    麦积区的肖某生于1989年,黄某生于1992年1月17日,张某生于1984年,三人都是马跑泉镇人。张某还因犯抢劫罪被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6月30日才刑满释放,让人想不到的是,出狱不到两个月的他不思悔改,又因犯强奸罪而再次锒铛入狱。

    2009年8月17日晚,肖某、黄某等人预谋嫖娼后,窜至麦积区桥南商场附近,在一洗头房叫上做“小姐”的丽丽(化名)后,肖某等人将丽丽带至某饭店开房嫖娼,因该饭店客满因故而未开成。肖某等人乘车在返回的途中,肖某指使司机沿310国道往水厂方向行驶,此时,丽丽不愿意同去,肖某拿出弹簧刀并用语言威胁丽丽,并将丽丽带至自来水厂2号井附近,肖某让车停下后,将丽丽叫至2号井房门口,强迫丽丽满足自己令人作呕的要求,此后,又将丽丽带至马跑泉镇某村院内,肖某对其实施了强奸。肖某还让黄某、张某与丽丽发生性关系,黄某与张某先后进入房内,黄某在张某在场的情形下将丽丽强奸,完事后,黄某让张某与丽丽发生性关系,张某向丽丽提出要求被拒绝后自行在沙发上睡觉,黄某将丽丽送出院外。

    事后,丽丽向警方报了案,2009年9月21日,肖某协助公安机关将张某抓获。

不服一审判决

    2009年9月30日,肖某、黄某、张某因涉嫌犯强奸罪被逮捕。麦积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黄某、张某犯强奸罪一案时认为,被告人肖某、黄某、张某三人在预谋嫖娼的过程中,被害人中途不同意后,三被告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威胁之手段,被告人肖某、黄某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肖某、黄某在同一地点强奸被害人时,先后轮流奸淫,属轮奸。被告人黄某在强奸被害人时,被告人张某在场,张某也要求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表示拒绝后未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属犯罪的共犯。 但其主动放弃了与被害人发生性交行为,属犯罪中止。

    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肖某直接实施威胁行为,黄某积极配合,是为了达到同一个犯罪目的,从而紧密联系,有机配合,因此二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当。均系主犯。被告人张某在肖某、黄某作案的过程中,既不阻止,又不反对,从而对实施犯罪起了辅助作用,系从犯。鉴于被告人肖某能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系从犯和犯罪中止,可减轻处罚。

    2009年11月25日,根据三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地位、所起作用,法院依照我国刑法以及有关法律解释的相关规定,以犯强奸罪,分别判处肖某、黄某、张某有期徒刑十年、七年、二年。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均不服,提出上诉。肖某提出没有用刀子相威胁,是买卖关系,不构成强奸罪。黄某提出不是强奸,是嫖娼行为,请求予以改判。被告人张某提出没有犯强奸罪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不是共犯,是嫖娼行为。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对张某构成犯罪中止的认定不妥。本案属共同犯罪,且系既遂,不存在部分共同犯罪人中止的问题。

    关于肖某等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实,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本案中,当被害人不同意跟随肖某等三人时,肖某用刀子威胁,用言语恐吓,行为性质发生了质的变化。任何妇女其性的权利应受保护,违背妇女意志的性行为必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虽然张某未实施具体行为,但在整个犯罪行为中均积极参与,由于他的参与,给被害人心理上造成恐惧,使其他行为人的犯罪容易得逞,且系累犯,犯罪的主观恶性深。从该案事实来看,肖某等三人共同实施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共同实施强奸行为,构成强奸既遂,且构成轮奸,较之于一人实施强奸情节恶劣,危害性大。所以,市法院对肖某等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予支持。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对此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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