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讯 近日,秦安县法院民二庭审理了兴国镇南关村村民孙秀灵、孙霞灵、闫小花上诉兴国镇南关村村委会土地征用补偿分配纠纷案。经过法庭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兴国镇南关村村委会付给本村“出嫁女”孙秀灵、孙霞灵、闫小花每人土地征用补偿费1400元,并当庭支付。
2009年5月,秦安县兴国镇南关村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的机动地被依法征收后,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给每位村民发放土地征用补偿费1400元。在土地补偿费发放过程中,南关村村委会以孙秀灵、孙霞灵、闫小花3人已出嫁,虽户籍尚未迁出,但不具有本村村民资格为由,拒不为她们三人发放补偿费。为此,孙秀灵、孙霞灵、闫小花起诉该村委会,要求村委会支付她们应得的土地补偿费。
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行使释明权,给南关村村委会成员讲解了有关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的法律规定,使村委会成员认识到,农村妇女结婚后,仍在原居住地居住,保留当地户口的,应当享有与户口所在地村民同等待遇,参与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
经过法官调解,该村村委会成员终认识到了法律法规,最终付给孙秀灵等三人土地征用补偿费。(邵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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