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互换手机 一方索要反遭抢劫被判刑
http://www.tsrb.com.cn 2015-01-23 10:42:15 星期五     字体设置:

    天天天水网讯(记者 蔚军平)两男子因为互相交换手机使用,其中一方向另一方索要手机时发生不快,手机主反而遭到对方的暴力抢劫。

    2009年5月,家住秦州区皂郊镇某村的杨某与常某相识并交往,后来二人互换手机使用。不久,杨某向常某要回了自己的手机。2009年7月2 3日下午,杨某接到常某电话,电话中常某向杨某索要手机并说自己当日要回河北老家,杨某听后即表示同意,并说要去送常某。当日下午18时许,二人乘坐出租车由秦州区驶往麦积区,当车行至秦麦高速公路花牛段时,常某再次向杨某索要手机,因见手机已被摔坏,常某便告诉杨某,让对方往自己的银行卡上汇几百元钱,就当是赔电话了,电话由杨某继续使用。杨某听到这些话后,便对常某进行殴打,对其威胁后抢走常某钱包、银行卡及诺基亚66O0手机一部。随后,当车行至麦积区盘旋路一银行前,杨某下车持卡取出现金900元,并将其中325元退还给常某后让常某下车。案发后,追回涉案赃款73O元及诺基亚660O型手机一部,均已发还常某。

    2009年8月6日,杨某因涉嫌犯抢劫罪被逮捕,麦积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一案时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确已构成抢劫罪。就辩护人关于被害人常某对引发本案负有过错,对杨某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法院查实,被害人常某与被告人杨某因索要手机发生不快,不是被告人杨某犯罪的客观理由,被告人杨某缺乏法制观念和是非观念是导致其犯罪的重要原因,其主观上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和动机,客观方面也对被害人实施威胁,迫使其交出财物,给被害人造成一定的伤害,所以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某系偶犯、实施暴力行为轻微、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同时,鉴于被告人杨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其亲属也能积极配合,主动交纳罚金,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2009年11月,麦积区人民法院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以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OOO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不服判决,上诉提出原判对其量刑过重,应减轻处罚。

    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审认定被告人杨某以暴力、威胁方法抢劫他人财物的事实清楚,市中院对一审认定的本案事实予以确认。

    市中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审判程序合法。在量刑时基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酌定从轻情节已对其从轻处罚,要求减轻处罚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根据,不予采纳。

    2010年初,市中院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此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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