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讯(记者 蔚军平)一名因犯抢劫罪被判刑的“90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思悔改,反而又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敲诈勒索学生犯新罪,最终,因为自己的行为换来了三年六个月的刑期。
麦积区的秦某,生于1992年5月24日。2008年5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麦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的他本应该遵纪守法,好好做人,可是,不思悔改的他却又犯新罪,干起了敲诈勒索学生的勾当。
2009年10月,秦某伙同他人事先预谋后,窜至麦积区陇昌路东工房一巷道内,拦住准备上学的被害人郭某,以借钱为借口并以将自己左手押给被害人郭某相威胁,向被害人郭某敲诈现金1000元。秦某此后又伙同他人窜至麦积区某中学门口,拦住被害人郭某,再次以借钱为借口,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敲诈被害人郭某现金1300元。2009年11月9日,郭某的父亲将秦某抓住并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案发后,秦某亲属向公安机关退赔赃款1000元。
2009年11月18日,秦某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逮捕,麦积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时认为,被告人秦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秦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思悔改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适用数罪并罚。
2001年1月26日,法院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以被告人秦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撤销麦积区人民法院曾对被告人秦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处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被告人秦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合并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一审宣判后,秦楠上诉提出,自己作案时尚未满十八周岁,认罪态度好,又积极退还了被害人1000元,原审量刑过重,要求从轻判处。
经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一审认定被告人秦某犯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市中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所提量刑过重的理由,经查证,一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秦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均无异议,原审对其所提的从轻处罚情节均己充分考虑,判处其十个月有期徒刑并无不当。所以,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于近日对此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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