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贩子窜至村舍强奸女主人 受害者受辱家中自杀未遂
http://www.tsrb.com.cn 2015-01-23 10:42:15 星期五     字体设置:

    天天天水网讯(记者 蔚军平)麦积区一男子在村里收购活猪时,趁一妇女独自在家,不顾对方厮打反抗将其强奸。被强奸后的妇女因精神压力过大,在家中服药自杀时,幸好被人发现抢救脱险。日前,该男子因犯强奸罪,被市中院判刑十年。

    麦积区某村的雷某,2000年8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原秦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3年11月3日释放。

    2009年10月10日11时许,雷某到麦积区中滩镇某村收购活猪时,窜至该村田某家中看鸽子,见田某一人在家,欲强奸田某,因为遭田某反抗,又害怕有人来,于是,雷某放开田某后离开田家。离开田家后,雷某在巷道内转了一会儿见周围无人,便再次窜到田某家中,反关院门,将田某拉到屋内,不顾被害人田某的厮打反抗,将其压在炕上强奸。2009年10月21日,被害人田某因被强奸后精神压力过大,在家中大量服用自己曾服用的剩余药物中毒自杀,昏迷后被其子发现,后被他人送往医院抢救脱险。

    2009年12月15日,1973年9月出生的雷某因涉嫌犯强奸罪被逮捕。

    麦积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犯强奸罪一案时认为,被告人雷某无视国法,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确已构成强奸罪。

    被告人雷某提出自己解开田某的裤带、脱下裤子后,田某半推半就,此时其酒醒就离开,没有强奸被害人等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以强奸未遂认定本案更为恰当的辩护意见,与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所以,法院没有采纳。

    被告人雷某强奸被害人后,引起被害人田某自杀,造成严重后果。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田某自杀系本人有精神疾病导致,非强奸原因造成的辩护意见。经查证,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市第三人民医院检查报告单和被害人陈述证实被害人在案发前无抑郁症(有精神性症状的),被害人田某自杀系因被告人雷某强奸引起,所以,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也没有采纳。鉴于被告人雷某有悔罪表现,强奸被害人后虽引起被害人自杀,但经抢救脱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麦积区人民法院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雷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雷某不服判决,以一审认定的事实不符合实情,并未实施强奸行为,其行为与被害人田某服毒自杀无关为由提出上诉。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雷某强奸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证,上诉人雷某违背被害人田某的意志,在被害人激烈反抗的情况下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其证据既有被害人的陈述也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和其他证据印证。被害人田某被强奸后,自杀未遂,对此,被告人雷某应负结果加重的责任。原审法院对其定罪处刑均无不当,其上诉理由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所以,法院予以驳回。

    2010年5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此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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