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讯(记者 蔚军平)多名“90”后未成年的孩子,小小年纪不学好,合伙盗窃商铺财物1万余元,销赃后共同挥霍。近日,法院对两名主要参与盗窃、销赃的未成年人分别判处八个月和二年半的刑期。
2009年10月24日凌晨5时许,1993年6月出生的陇南礼县人段某伙同1996年1月出生的坚强、1995年8月出生的严某以及1996年3月出生的张某窜至秦州区大众路一商铺内,盗得移动电话机27部、“MP5” 9部、读卡器3个及数据线12根,共计价值14400余元。
段某等人盗窃后将赃物拿至1991年3月出生的李某的租住处,主要由李某负责销赃,李某共销售移动电话机9部、MP5 5部,价值4100余元,得赃款500余元,共同挥霍。破案后,追回移动电话机14部、MP5 1部、读卡器3个及数据线12根,价值5500余元,并发还了失主。
2009年12月,段某、李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2010年5月25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李某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法院在今年6月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据审理此案的秦州区人民法院方琼法官介绍,被告人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段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与被告人李某在审理中能自愿认罪,本案大部分赃物又已追回。所以,法院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以被告人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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