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积区刘女士来电反映称:她与丈夫经营粮油批发店已多年,随着业务量的加大,店里招聘了一名司机和两名推销人员,并签了劳动合同。多年来招聘人员与客户建立了不错的关系。今年2月份,业务员张某与粮油店的合同到期了,双方没有续订合同,5月份张某提出辞职,不料临走前其已将该粮油店客户名单、电话号码偷偷记了下来,并利用在粮油店打工时建立的客户关系,自己单独经营起了粮油店,并亲自上门推销,以致大多数客户都被张某撬走了,她的粮油店生意因此受到严重影响。因当初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不能向他人泄露本店客户的资料,而张某却利用他当初在本店工作时的便利,抢走了她的客户。就此她问,我能要求他赔偿经济损失吗?
甘肃省鑫盾律师事务所罗彦国律师: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劳动者与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利润。张某没有履行保密义务,其已构成侵权,其应停止侵权活动,并承担侵犯刘女士商业秘密的赔偿责任。
(记者 王琳 实习生 崔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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