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讯(记者 蔚军平)本是出于好意,在餐饮店里出面劝架,不想,将打架的人劝进包厢后,因为两人话不投机发生争执,劝架者又持啤酒瓶反倒把打架的人打伤,最终,劝架者不仅赔了对方1.5万元的损失,还被判刑八个月,真是不划算。
2010年1月21日凌晨1时许,秦州区的夏某在秦州区北外环路一烧烤店3号包厢内饮酒时,听到对面6号包厢有人打架,于是,夏某上前将参与打架的赵某拉进自己的包厢劝解,但夏某和赵某二人话不投机又发生争执并厮打,夏某持啤酒瓶将赵某面部打伤。后经秦州公安分局法医鉴定:赵某面部皮肤裂伤属轻伤。
2010年4月9日,夏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被逮捕,6月30,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犯故意伤害罪,向秦州区人民提起公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要求被告人夏某赔偿其医疗费12066.15元以及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1666.15元。
经查明,赵某受伤后于当日在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治疗24天,花去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合计15385.15元。在审理中,被告人夏某家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经济损失5000元。
据审理此案的秦州区人民法院方琼法官介绍,被告人夏某原本出于好意,劝解他人停止打架,这一行为无可厚非,但是,在劝架过程中,由于方法欠妥,不仅没有劝成架,反而又与打架的人发生争执并厮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夏某在审理中能自愿认罪,且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所以,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夏某因其伤害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害人从事餐饮业,误工费应按照甘肃省餐饮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2010年7月7日,依照我国《刑法》、《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法院以被告人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夏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包括医疗费12066.15元以及误工费、护理费等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15385.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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