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楼下停车招罚单 综合执法受质疑
http://www.tsrb.com.cn 2015-01-24 16:08:18 星期六     字体设置:

    “我将自己的车停在住宅楼前上楼拿了个东西,下楼时便发现车辆被综合执法人员给锁住了前轮。我的车是停靠在住宅小区,难道也属综合执法管理的职权范围吗?我本来有急事要出车,可现在车辆已被锁了将近一天一夜了,由此给我造成的损失,该谁承担呢?”8月中旬,秦州区东达大厦住户王女士,通过《天水晚报》生活热线反映了自己遇到的困惑事。

    接到反映后,记者当即赶到了东达大厦。只见一辆小轿车停放在东达大厦地下停车场门口以北。这辆车距离停车场门口约4.8米,距离综合执法大城中队办公楼门前设置的禁止停车的警示牌不足1米。车辆左前轮被黄色的锁车器锁着,无法开动。车前的挡风玻璃上还夹着一张《秦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动车辆违章告知书》。内容为:你(单位)在东大大厦内侧巷道内停放机动车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单位接受调查并听取处理意见。否则,我局将依据《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第36条规定,处以200以下罚款。

    王女士向记者讲了当时的情况。她说:“我家就住在东达大厦7楼。由于咱们地下停车场的车位少,我的车白天大部分时间就停靠在楼下停车场门口前。以前从没出现过啥事情,可这次就被综合执法人员给锁住了。当我向他们询问理由时,他们对我态度很不好。我停车的地方是住宅楼底下,也是小区通往街道上的通道。综合执法人员凭啥要锁我的车?我是小区的业主,而他们仅仅是借用小区的房办公,足其量就是个使用人而已,他们有权利锁我的车吗?他们给出的理由说我停车阻碍了消防通道,那他们已经将我的车锁了一个晚上,且他们的车也经常停靠在我停车的地方,难道就不怕阻碍消防通道了吗?”

    对于王女士的疑问,秦州综合执法分局执法大队大城中队的范队长接受记者采访时做出了解释。他说:“咱们虽然是借用小区的小二层办公,但是职责毕竟是执法,对车辆乱停乱放等有损城市形象的‘八乱’现象进行查处。咱们办公楼前恰恰是东大大厦地下停车场车辆进出的地方,也是东大大厦通往街道的一条通道。一旦此处发生火灾了,消防车进不来,作为咱们执法部门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我们在办公楼前制作了写有‘非本单位车辆不得停放’的警示牌。虽然,我们的执法车有时也停靠,但时间很短。可像王女士这样的住户将车停下后,人就不见了影子。《交通安全法》对这种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行为有明确的禁止规定;《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对此也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咱们对她乱停乱放车辆作出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

    随后,记者就此采访秦州综合执法分局林副书记时,他也表达了和范队长大致相同的观点,并表示大城中队的执法没有任何问题。

    看来,综合执法是否有权利在小区执法,成了当事者双方争议的焦点。对此,法律人士怎么看,王女士又该通过哪些途经寻求事情的妥善解决呢?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王朝晖主任接受记者采访时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说:秦州综合执法分局执法大队大城中队是借用紧邻东达大厦的小二层办公的,按《天水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规定,他们应该是该住宅小区的使用人,应接受东达物业的调配管理。王女士停车的地点属小区内全体业主所有,她擅自停车影响了其他业主的行车,乃至于阻碍了消防通道,应该由东达物业纠正,而非综合执法人员查处。因为,综合执法部门管理的职权权限目前仅限于城市公共区域。

    王主任还认为,该中队在其临时办公场所门前所立的写有“非本单位车辆不得停放”的警示牌上未加盖综合执法分局的公章,应该没有法律效力。按法律的理解,此警示牌中的“本单位”应该是东达物业,而非综合执法分局。况且,该中队的执法也存在不妥之处。既然他们认为王女士乱停乱放阻碍了消防通道,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立即将车辆拖离停车地再锁上。否则,在其锁车期间,一旦发生火灾,阻碍了消防车的通行,综合执法部门还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王女士如果不服综合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可以根据行政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向市综合执法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有权利要求综合执法部门赔偿锁车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记者柏拓 实习生李欣)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肖汉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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