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抢劫 三男子分别领刑
http://www.tsrb.com.cn 2015-01-23 10:42:15 星期五     字体设置:

    天天天水网讯(记者蔚军平)三男子不仅在网吧门口实施抢劫,有的甚至窜至技校的宿舍内威逼他人抢走财物。年纪轻轻不学好,等待他们的只有法律的严惩。

    金昌市的赵某与秦安县的胡某两人同生于1988年,2009年11月8日20时许,赵某、胡某等人窜至麦积城区一网吧门口,遇见从网吧出来的被害人樊某、田某二人,赵某便提议以樊某等人曾打过其朋友为借口,向二被害人要钱。随后,被告人赵某、胡某等人即拦截被害人樊某、田某二人,并将二人挟持至麦积区一体育场进行殴打,抢走樊某现金100元,田某现金30元。

    2009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胡某等人窜至被害人樊某居住的天水某厂技校宿舍内,持砖头威逼被害人樊某,抢走被害人樊某现金60元及价值500元的手机一部。

    2009年11月13日22时许,赵某、胡某等人再次窜至麦积城区一网吧门口, 向从该网吧出来的被害人樊某、田某、邹某等人索要钱财,遭拒绝后,三人即将被害人樊某等人挟持至道南渭滨市场水产摊位附近,强行搜身后抢走被害人邹某价值450元的手机一部。案发后,涉案的两部手机均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009年12月10日,赵某、胡某等人因涉嫌犯抢劫罪被逮捕。麦积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被告人胡某、赵某、杨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之手段,共同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被告人胡某、杨某属多次抢劫。

    对于辩护人就本案不应认定为多次抢劫的辩护意见,经法院查实,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杨某分别在麦积区一体育场、天水某厂技校宿舍及道南渭滨市场三地对被害人樊某等多人实施抢劫,确属出于不同的犯意,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对他人实施的抢劫,按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为多次抢劫,所以,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胡某、赵某实施犯罪行为积极,提出犯意,参与殴打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并且对赵某殴打被害人进行了劝解,应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杨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另外,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全案案情,麦积区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杨某予以减轻处罚,同时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予以区别量刑和排序。

    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身体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以犯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一审宣判后,胡某、赵某以此案并非“多次抢劫”、法院量刑不当为由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就上诉人胡某提出自己不构成“多次抢劫”的理由,经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本案中,上诉人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对不同的人实施抢劫,其行为不属于上述意见中应认定为一次犯罪的情形,所以,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多次抢劫”并据此量刑适当。上诉人胡某称第二次未威胁受害人,也未实施抢劫行为的理由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胡某称自己不是主犯的理由,经查,受害人的陈述与同案赵某、杨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明胡某在抢劫犯罪中不但提起犯意,还使用暴力殴打受害人,抢得受害人财物,其行为积极主动,原审法院认定胡某为主犯且考虑其认罪态度好等情节酌情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量刑适当,据此,上诉人胡某所持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赵某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其没有提起犯意,原审法院认定其为主犯不当的理由。经法院查实,同案被告人胡某及杨某在公安机关供述一致均证实第一次抢劫系赵某提起犯意,且在其参与的二次抢劫犯罪中,均使用暴力殴打受害人,行为积极主动,主要作用明显,原判认定其为抢劫犯罪中的主犯并无不当。其提出量刑太重的理由,经查,上诉人赵某在本次犯罪中,无法定从轻情节,且系抢劫犯罪的主犯,一审法院对上诉人认罪态度这一酌定从轻情节在量刑时给予了考量,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持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认定胡某、赵某及杨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据此,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在今年初对此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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