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州酒吧命案宣判 凶手一审被判死刑
http://www.tsrb.com.cn 2015-01-23 10:42:15 星期五     字体设置:

    天天天水网讯(记者蔚军平 通讯员田智凇)2009年,发生在秦州的“8·1”酒吧命案日前宣判,凶手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8月1日22时许,罗某想找秦州区建设路“1+1”酒吧老板杨某玩耍,便给杨某数次打电话,杨某一直未接,罗某于是找到酒吧,看到杨某与王某、郭某、洪某、徐某、吴某在一起,遂责问杨某为何不接他的电话,并因此和杨某发生争吵。之后,罗某又拉住已和他分手的女友徐某要到酒吧外说话,被杨某、洪某等人阻止,双方又起争执。罗某扬言“不要逼我,逼急了我就把你们全放倒”,并将酒吧的门关上。杨某见状往门口走,刚走到罗某面前,罗某即从裤兜掏出弹簧刀在杨某的颈部连刺数刀,致杨某倒地。此后,又冲到洪某面前,在洪某的颈部、胸部、手臂上刺戳,在郭某腿部戳了一刀,又在王某面部、胸部乱戳,致弹簧刀刀刃断在王某的左眼内。罗某扔掉折断的弹簧刀,又冲进郭某躲藏的包厢,持酒瓶在郭某头部击打后逃离现场,被害人杨某当场死亡。

    后经秦州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杨某系颈部遭受锐器刺戳致颈动脉断裂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某左眼损伤属重伤;洪某颈部皮肤裂伤属轻伤,胸部、背部、四肢多发皮肤裂伤属轻伤。郭某右下肢皮肤裂伤属轻微伤,右下肢损伤属轻微伤。

    2009年8月10日,公安机关在北京市丰台区将外逃的罗某抓获归案。

    2010年1月1日,罗某在秦州区看守所关押期间,根据他向值班民警反映的情况,警方将另外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牛某抓获。

    2010年1月26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犯故意杀人罪,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在公共场所因琐事持刀刺戳被害人,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本案应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意见,经法院查证,被告人因琐事与被害人杨某发生纠纷后,即掏出刀子威胁杨某。当杨某等人制止罗某将徐某带出酒吧后,被告人即将酒吧门关闭,对杨某颈部连戳数刀,其剥夺杨某生命的故意十分明确。此后见人即戳,主观上放任,行为上不计后果。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要件。故这一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人是否存在假想防卫成分的意见,经查证,被告人罗某在与被害人争吵中,即持刀威胁,当被害人阻止其将徐某带出酒吧时,是被告人罗某首先关上酒吧门,即对各被害人身体的不同部位连续刺戳,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确属主动杀伤他人的犯罪行为,不存在假想防卫的任何成分,法院对其所持该项辩护理由没有采纳。

    关于被告人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证:被告人罗某在关押期间,向看守所管教人员反映了曾发生在我市秦州区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警方随后将逃犯牛某抓获,牛某也因参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由秦州公安分局提请逮捕。根据以上事实,被告人罗某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应当认定有立功表现,属一般立功。辩护人关于罗某的此行为已构成立功的意见予以采纳。但被告人罗某因琐事在公共场所故意杀死一人,致伤三人,后果十分严重,情节恶劣,虽有立功,但功不抵罪,故不予从轻。

    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罗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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