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讯(记者 王琳)一女工在合同期未满期间提出辞职跳槽,用人单位拒绝其辞职并扣了工资,为此事双方闹得不愉快。
据麦积区的白女士讲,2006年2月,她被麦积一家民营公司聘为办公室秘书,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上班后,她对工作一丝不苟,深得公司领导好评。
今年8月中旬,她家住南方的男朋友范某邀请她去南方创业,并计划元旦举行婚礼。于是她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结算她一个半月的工资,结果却遭到对方拒绝,为此还发生了争执。当日她便离开了公司,但至今工资要不到手。
据此,该公司负责人解释,2008年5月,该公司领导决定将公司所有档案、材料等进行信息化管理。而白女士对电脑一知半解,因工作的需要,于是该公司经过研究后,专门派她到电脑培训中心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培训,培训费用由公司报销,同时培训期间她的工资照发,每天的食宿也按照公司所定的标准进行了补助。
白女士培训回来后,公司与她把合同又延长了两年。现在其在合同未满期间,便提出了辞职跳槽,且说走就走。因其工作岗位无人接替,给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因此,公司不但要扣发她的工资,还要申诉到麦积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对此,甘肃省鑫盾律师事务所罗律师对此说: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均应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白女士违约辞职当然要承担违约责任,该公司可以到当地劳动部门进行申诉,要求白女士赔偿因其跳槽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麦积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相关人士说,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劳动者违约后应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的范围包括: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当然,白女士已经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其中赔偿项目中的前两项也应该按其履行义务的比例相应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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