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讯(记者蔚军平)秦州区一村民将父亲留给自己的土枪,不仅自己非法持有,还借给同村村民使用。近日,该村民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依法判刑。
2010年2月1日,秦州公安分局民警在秦州区关子镇某村巡逻时,在一村民家中查获了该村村民王某借与的一支土枪,民警在调查的过程中,又在王某家中查获了另一支土枪。据王某交待,这两支土枪均是父亲留给他的,而其父已经去世多年。后经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两支土枪均具有杀伤力,足以致人死亡。
今年3月5日,王某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取保候审,7月16日,检察机关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据审理此案的秦州区人民法院魏素梅法官介绍,被告人王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没有法律依据而持有枪支两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且情节严重。鉴于被告人王某能够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并且非法持有的枪支均已追缴,所以,可酌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010年7月29日,依照我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法院以王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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