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讯(记者 王琳)麦积区一少女因交通事故致残,就人身损害赔偿和肇事者打起了官司,麦积区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宣判。
去年3月31日18时许,陕西司机吴某驾驶一辆低速货车由宝鸡开往天水的途中,在省道305线由北向南行至127Km+900m右拐弯弯道路段时,因避让前方的自行车而驶入左道,致使货车的前部与前方李某的自行车尾部发生碰撞,自行车倒地后李某受伤。事发后,麦积交警及时赶到现场进行了勘查,经交警大队认定,陕西低速货车司机吴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日,李某被送往市二院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李某左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左大腿远端皮肤软组织碾挫伤、左锁骨及左肩胛骨骨折、右尺骨茎突骨折、口角撕裂伤。前后住院近5个月,花去医药费近4万元。同年12月,经甘肃中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左股骨干粉碎性骨折伤残等级为九级,右尺骨茎突骨折伤残等级为九级。此外,李某为面部整容,花去19680元。
在李某住院治疗期间,吴某先后支付李某医疗费、检查费、生活费等共计32100元。
今年3月,为索赔,受害者李某将司机吴某、低速货车所挂靠的单位以及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支付她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整容费等13万多元。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吴某驾驶的车辆在未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并驶入左道与李某所骑自行车发生追尾相撞,致李某受伤,吴某应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肇事车所挂靠的单位即为法定车主,故对其挂靠的车辆负有管理责任;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虽然不是本案的侵权人,但该车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因此该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险限范围内给原告予以赔偿。原告要求的护理费按一人计算、精神抚慰金酌情支持。
据此,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吴某与肇事车挂靠的单位连带赔偿李某鉴定费、康复治疗费及面部整容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4万余元;由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以及交通费等共计7.3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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