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讯(记者 蔚军平)一名17岁的少年因为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在挨了对方一拳后,持伸缩铁棍将对方左眼击瞎。近日,这名少年为自己的鲁莽之举付出了赔款4万余元、被判刑7年的代价。
1992年7月出生的何某家住秦州区皂郊镇某村。2009年11月12日20时许,何某与马某、张某以及网上认识的两名女孩在秦州区大众路闲逛时,两名女孩因琐事和过路的女孩赵某、坚某发生撕扯,赵某便叫来其男友王某助阵。王某质问其中的一名女孩时,与何某发生争执,王某朝何某脸上一拳,何某持伸缩铁棍在王某左眼击打一下,又在其背部连击数下,致王某左眼受伤。
经秦州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和市第一人民医院鉴定:王某左眼外伤致左眼视力盲目属重伤;左眼眶内壁骨折属轻伤。经甘肃忠正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王某伤残等级为五级。王某受伤后,在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3天,花去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52972.83元。
2009年12月24日,何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2010年7月16日,检察机关指控何某犯故意伤害罪,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诉称,由于被告人何某的伤害行为致自己重伤,并造成五级伤残,要求何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其中残疾生活补助金8万元、残疾赔偿金3.2676万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88万元、今后治疗费1万元,合计231711.91元。
据审理此案的秦州区人民法院魏素梅法官介绍,被告人何某遇事不冷静,持械致人重伤,并导致对方五级伤残,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何某系未成年人犯罪,被害人在事件的起因上有一定的过错的意见予以采纳。其辩称被告人何某的行为系防卫过当的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何某能够自愿认罪,被害人先动手打何某,在事情的起因上有一定的过错,所以,应当从轻处罚,并减轻被告人何某的民事责任。因何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又没有经济能力,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其原监护人也就是何某的父母承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诉请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解释,合理部分应予支持,残疾生活补助金无法律依据,被扶养人生活费无事实依据,均不予支持。今后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秦州区法院于2010年8月1日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何某的原监护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2963.23元的90%,即47666.91元,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清,剩余10%即5296.32元,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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