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拦路抢劫“带头大哥”领刑四年
http://www.tsrb.com.cn 2015-01-23 10:42:15 星期五     字体设置:

    天天天水网记讯(记者 王红梅 通讯员 何子其)秦州区玉泉镇杨河村农民李某平日里不务正业,总想着以“快捷”的方式致富。酒后不但心生邪念产生抢劫的念头,还教唆两名未成年人参与其中,害人害已。近日,三人受到了法津的制裁。

    2010年5月11日23时许,李某与同村的张某、李甲酒后经李某提议搞点花销。三人预谋后,由张某持仿制军刺,窜至秦州区莲亭公交车站附近,对过往此处的秦某采取持军刺威胁和拳打脚踢的手段,抢得秦某移动电话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50元),并在秦某逃跑时,张某掷出军刺将秦某的腿砍伤。随后秦某叫来俩朋友在事发不远处堵住李某等三人索要被抢去的移动电话时,张某又将秦某的朋友侯某砍伤。李甲在逃跑时被秦某等人抓获扭送公安机关。

    李甲被扭送公安机关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李某和张某。公安机关破案后追回移动电话机一部,作案工具仿制军刺一把。

    2010年8月12日秦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向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李某、张某、李甲犯抢劫罪。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李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提出犯罪意图且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李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张某、李甲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李甲被抓获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且三被告人在审理中均能自愿认罪,故对被告人李某、张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甲应减轻处罚。法庭最后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被告人李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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