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80元快递费用将一台价值4600元的笔记本电脑,通过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从秦州区寄往吉林省榆树市。但是,让寄件人难以接受的是,收件人收到货后却发现仅剩下一个空箱子,里面的笔记本电脑则不翼而飞。
9月14日,秦州区的寄件人冯先生来到本报反映了自己遇到的烦心事。他说:“我寄往吉林的那台笔记本电脑是台新电脑,价值4600多元呢,如果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给我不予赔偿,那我的损失可就大了。”
电脑失踪
冯先生是秦州区解放路的经营户,经常通过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投寄物品。7月4日,该公司业务员上门给他办理了向吉林投寄一台笔记本电脑的手续。交了80元的快递费用,办妥手续,将包装好的电脑交给这家公司的业务员后,冯先生就只等收件人收到货后的电话了。然而,让冯先生始料未及的是,约10天之后,当他等来收件人的电话时,却被告知只收到了一个外包装,里面并没有笔记本电脑。
索赔无望
怎么可能呢?这让冯先生有点困惑,遂当即去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询问情况,并和其协商赔偿事宜,但是至今却仍未得到任何结果。
冯先生所投寄的一台笔记本电脑是否被寄丢了?为何至今该公司仍未与其达成赔偿协议呢?采访中,记者并未找到该公司负责人,该公司一名姓米的女士接受了记者采访。她这样告诉记者:“冯先生的一台笔记本电脑通过申通快递被投寄到吉林省榆树市后,恰遇收件人不在。投递员便向收件人打了电话,而收件人则在电话中委托他人代收,投递员便按收件人的要求将投寄物交给了委托人。可就在投递员离开约2小时以后,才接到了收件人的电话,称他们打开包装后发现所投寄的笔记本电脑不见了。距投递员交给他们货已经过去了2个小时,怎么能证明笔记本电脑是我们申通快递投寄的过程中丢失的呢?”
但是,这名工作人员表示:不管咋样,毕竟他们的投递员当时并未按规定要求收件人打开包装验货,工作存在失误之处,他们可以考虑为寄件人冯先生予以赔偿。但是,由于冯先生在投寄之时并未对所投寄的电脑进行保价,按规定只能给冯先生赔偿投寄费用80元的3倍,即240元钱。但是,冯先生不能接受这个赔偿结果,以至于耽搁到了现在。
记者在冯先生所持的《申通快递详情单》上看到,他投寄这台笔记本电脑时的确并未选择保价,单上也注明“非保价快件赔偿限额为其所付资费的3倍或者双方进行商定”,且在详情单的右下方写有“填写本单前,务请阅读背面快递服务合同!您的签名意味着您理解并接受合同内容”字样。而这张详情单单据背面的服务合同中,有如下条款:选择不保价服务品种的,如交寄快件物品毁损灭失,按照双方在快递详情单上的约定进行赔偿;如双方没有约定,按照最高赔偿标准不超过托运人(寄件人)已支付快递费用的5倍赔偿。
看来,按这条规定,即使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答应给冯先生按最高限额赔偿,足其量就是其已付资费80元的5倍,即400元钱,离他笔记本电脑实际价值4600多元仍然相差甚多。
律师支招
《申通快递详情单》背面服务合同中的这条条款是否有法律依据,从这起投寄纠纷中,其他顾客投寄快递物品时该注意哪些问题呢?为此,记者采访了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的王朝晖律师。王律师告诉记者:“快递行业订立的格式条款,所遵从的法律就是《邮政法》。从《申通快递详情单》背面快递服务合同中订立的赔偿条款来看,这条条款并没有不妥之处。冯先生拿到的赔偿之所以与其笔记本电脑本身的价值相差太多,就是由于冯先生去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投寄物品时,没有选择保价。一旦他在投寄时选择了保价,该公司肯定得给他按丢失物的原价予以赔偿。现在,他们要解决这起纠纷,只能进行协商了。”
王律师说,从他这几年所代理的官司来看,类似通过邮政局或者快递公司投寄物品时丢失或者损毁物品的纠纷时有发生。其实,寄件人在投寄物品时,只要选择了保价投送,一旦投寄物被丢失,将会得到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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